⑴ 施工方惡意拖延工期,並且不積極配合竣工驗收,怎麼辦
你好
如果合同內有約定違約條款的,可以依據具體違約條款起訴維權。
⑵ 裝修拖延工期怎麼處理
一般合同裡面都會註明施工延期的賠付問題,你查看一下你們當時簽的裝修合同,和公司協商,解決問題。
⑶ 裝修房子合同對施工時間沒有做約定。裝修過程中,裝修工人惡意拖延時間拖長工期,在故意磨洋工該怎麼辦
這個不是問題你自己和裝修的老闆講,多久要做完結工資,他們不會拖的,當然你可以監督質量。一般裝修的人都願意早點結工資。
⑷ 遇到裝修公司故意拖延造成工期延誤該怎麼辦
遇到故意拖延工期的糾紛,必須依照當初簽訂合同時約定條款履行。開工簽訂合同,約定工期,違約責任應該是必須的條款,如果違約按條款兌現,沒有約定工期和違約責任就沒法追究施工單位的拖延帶來的後果。
⑸ 故意拖延工期,停止施工幾個月,應該怎樣處
這個按照合同裡面拖延工期的處理辦法,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實際的施工情況,來處理了
⑹ 裝修拖延工期兩個月,怎麼進行維權
要求公復司承擔違約責任,至於制具體責任怎麼承擔,要看合同約定,一般包括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解除合同等。
如果雙方能協商,則按自願協商,如果無法協商,可到法院起訴或到仲裁機構仲裁。實在無法妥協時,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認當此類問題發生時的責任歸屬,則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賠償。如由第三方種過成的拖延工期,返工費用應由業主承擔;但是如果裝修隊在發現質量問題後沒有及時向業主報告。造成後續更大的損失,裝修隊應當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
⑺ 對於裝修過程中拖延工期怎麼辦
1、業主和裝修公司雙方可先坐下來相互協商一下,尋找妥善的方法得以版解決;問題發生了權要與裝修公司積極協調解決。
2、實在無法妥協時,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認當此類問題發生時的責任歸屬,則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賠償。如由第三方種過成的拖延工期,返工費用應由業主承擔;但是如果裝修隊在發現質量問題後沒有及時向業主報告。造成後續更大的損失,裝修隊應當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
3、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就拖延工期問題確認責任歸屬,雙方又無法妥協時,可以找消費者協會或者裝修行業協會進行投訴。
⑻ 裝修拖延工期怎麼投訴
造成拖延工期的主要原因、遇見國家假期或節日,裝修工人回家事件:某網友報怨,他家裝修就橫跨了十一,當時並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結果離十一還有十天,工人全都回老家了,工地不停也得停。編輯建議:在簽合同之初業主就應該預想到,五一、十一、過年這種長期,裝修公司怎麼處理,是給工人放假?放幾天,還是放假期間照常施工,詢問好後,再來施工。
2、更改設計方案事件:房子裝修已經進展了一半了,可工期已經近兩個月了設計方案改了又改,總是不令人滿意。編輯建議:業主在裝修之初就應該與設計師商量好,固定下來裝修的設計方案,否則改了又改不僅浪費時間,亦浪費大量金錢。
3、材料未到位事件:業主看中喜歡的材料、產品,但暫時缺貨,導致整個工期不能進展。編輯建議:一般只有業主臨時看到某樣產品而想到購買,從而拖延了工期,最好是緊翹商品提前購買,亦或者退而求其次,選擇替代品,從而不影響整個工期。
4、裝修公司故意拖延事件:某裝修公司,動不動就停滯工期,錢已經付到第三期了,可是工程連第二期還沒有開始,現在又要簽變更協議,不簽就強行停工。編輯建議: 1、業主和裝修公司雙方可先坐下來相互協商一下,尋找妥善的方法得以解決;問題發生了要與裝修公司積極協調解決。2、實在無法妥協時,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認當此類問題發生時的責任歸屬,則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賠償。如由第三方種過成的拖延工期,返工費用應由業主承擔;但是如果裝修隊在發現質量問題後沒有及時向業主報告。造成後續更大的損失,裝修隊應當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3、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就拖延工期問題確認責任歸屬,雙方又無法妥協時,可以找消費者協會或者裝修行業協會進行投訴。4、季節因素事件:在家裝工程中,最容易受到雨季影響的通常只是油漆及部分泥工項目。由於梅雨季節降雨量大,空氣濕度大,牆面等表面容易凝聚一層水汽;連續的雨天會使油漆發白,會使新塗的乳膠漆起泡,甚至脫落;砌新牆時,水泥和粉塵不易乾燥,從而影響整個工程。編輯建議:黃梅天對水電工序和對木工工序而言,影響相對較小。所以只要合理安排工序,施工時做一些調整,是可以避免梅雨天的種種不利的。這樣裝修者大可不必僅僅因為黃梅季節來臨而無奈地延緩自己搬遷的日子,能夠更自由的選擇裝修時間黃梅季節泥瓦工序關注重點在泥工施工中。
⑼ 裝修公司的人一直拖工期,怎麼辦
首先要了解情況看看是因為什麼原因拖工期,有些工藝本來就需要時間不是故意要拖的。
如果是故意拖工期的話建議可以先說明情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如果沒用的話就只能考慮退款更換施工隊了。
⑽ 承建方故意拖延工程該怎麼為
找到症結所在,解決它!
一、承建方故意拖延工程,現實中少見,因為其本身是沒有這個動力的,除非:
1、以此要求建設方支付工程款;
2、就工程變更中的認可或工程款給付,施加壓力;
二、承建方拖延工程,要承擔違約金,要賠償就此造成的損失。
換個角度,更多的是:發包人故意拖延不進行竣工結算,承包人應該如何處理吧。
現實中,工程款拖欠現象是越來越多了,究其因,主要是工程款的計算難。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造價意見不一,有不同的計算方法、計算結論,就會產生計算問題,發包人認為不拖欠,承包人認為還拖欠。即使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解,效果也一般,主管部門多同情承包商,要求發包人先預付一部分工程款來解決工人的工資問題,但不能從根本上把糾紛解決好。
發包人往往故意不進行結算,工程經過竣工驗收合格以後,發包人往往先催促承包人先交付工程,發包人一旦接收了實際的工程以後,就會採取各種方法拖延結算,比如說,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向他提交了,發包人不簽收,不簽收就為了將來萬一承包人向發包人打官司,以未簽收結算書為借口。有的雖然簽收了,但主要人員不簽收,派一個普通的員工簽收,一旦產生糾紛,發包人就要承包人舉證證明簽收的張XX能代表發包人嗎?這種情況很普遍。有的發包人佯裝在接收承包人的結算書以後,派人和承包商進行對賬,對工程量,但對的過程拉得很漫長,而且在對的過程中,不做階段性的確認。整個對下來,時間很漫長,也不簽字。總之手段各種各樣,目的是想拖延。
作為發包人,交付工程後,竣工計算毫無動力,計算得早付款早,而計算得遲,對他越有好處,因為這時他已經接收並佔有了承包人的勞動成果(建設工程)。
法律上有沒有規定究竟是先交工程還是先支付工程價款?誰先誰後?《合同法》279條規定,「發包人應當按照預定支付價款並及時簽收工程」。從《合同法》279條字面意思去理解,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先支付價款後簽收工程,而是用了4個字「按照約定」來安排。作為承包商的律師,如果為了改變承包商在簽訂合同當初的被動局面,特別是在工程竣工之後讓承包商能夠得到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們就把支付價款安排在接收工程交付工程之前。
對於計算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決》第20條也有同一意思,但前面他加了5個字「當事人約定」,對司法解釋准確理解是:如果合同裡面有特別約定,法院就尊重合同約定的條款,視為發包人默認承包人報送的單方計算量,如果合同里沒有約定,法院就不認可發包人默認了承包人的計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