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第一大門窗生產商買鋁合金門窗邊個牌子好價格多少
呵呵復,這個問題問的相當牛……制 ^-^
如果按照門窗行業內的排名的話,
應該是YKK、旭格、阿魯克、羅克迪、廣亞(自己的系統)……
前四者都在國外的門窗系統,在國內至少有三家以上的授權生產的生產企業,
沒有最大,只有最好。
YKK(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YKK
上海百明實業有限公司——旭格
上海開捷門窗住總有限公司——阿魯克 羅克迪
一般工程價1800元/m2左右,零售價3000元/m2左右
2. 律師可以調閱工程記量簽證單嗎
總分包的結算順序和結算對象
2002年4月7日, 原告上海開捷門窗住總有限公司與被告揚州市建築工程公司簽訂《建築門窗製作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呂合金門窗及安裝。2003年5月,工程結束後,雙方確認工程總結算金額為861,168.54元。被告已支付710,000元,尚欠151,168.54元。
原告於2005年8月29日向安裝門窗所在地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訴請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損失。
被告以其住所地在揚州,提出管轄異議,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告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原告提供的證據包括:1,《建築門窗製作合同》,證明原被告存在承攬關系;2,工程結算清單及附件(工程簽證單),證明雙方確認的工程款,及工程量統計及工程簽證單記載金額;3,付款憑證,證明已收710,000元,最後一筆付款日為2003年9月;4,2005年7月26日催款函及快遞憑證,證明原告催收且被告已經簽收。
被告辯稱,工程總額為780,924.54,已付710,000元,僅欠70,168.54元。未付款的原因系原告未完成工程有質量問題,違約在先。並且根據合同約定,僅約定了95%的工程款付款期限,餘款未約定付款日期,故被告未逾期付款。
原被告對工程款的差別認定在於四張工程簽證單上,原告認為:工程簽證單上記載了工作量和工程款,該部分工作系原告應被告要求增加的工作,被告應予支付該項目工程款。被告認為:工程簽證單形成於2002年5月至2003年1月間,而工程量統計表形成於2003年5月14日,故工程款結算已經包括四張工程簽證單上的工作量。
針對被告的辯解,原告認為:被告系總包方,原告為分包商。原告完成被告指示的(應發包方的要求而變更的)項目,應當由被告承擔工程款。被告以原告交付的項目作為其工作總量向發包方主張,這才符合承包分包關系工程結算的順序。並且四張工程簽證單上記載的工程,未在工程量統計表復計,系獨立的(變更項目的)工作量。
被告又以四張工程簽證單上甲方欄記載系業主,而非被告,證明該項目變更系業主要求,原告即便主張也應向業主主張。並且被告蓋章的位置不在甲方欄內,而是在邊沿空白處。
對被告的這一辯解,原告以變更項目系被告接受業主(發包方)的變更指示,轉而要求原告予以變更的,在甲方欄記載系當然是業主(發包方),而非被告,故被告之張當然不能蓋在發包方處,這樣才符合被告是總承包的身份。原告與業主(發包方)不存在法律關系。
至於被告所謂的工程質量問題,因被告沒有證據而不為法院採信。
被告所謂5%的工程款未約定付款日故,不付款不構成違約的托詞,也因其不付款遠遠超過5%,並且工程完工已長達三年,而不攻自破。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70,920.54元及利息。
對於一審法院對工程簽證單的否定,代理律師在獲悉被告已經就四張工程簽證單向發包方主張後,補充調查了「金源商業中心工程」的造價咨詢檔案,證明了原告主張的四張工程簽證單的工程內容,被告已經向業主單位主張。
代理律師在二審中,進一步揭穿了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隱瞞事實真相,在已經從發包方取得變更項目工程款的情況下,為達到侵吞的目的,不顧承包分包的法律關系,強詞奪理,要求上訴人向業主主張,既無法律依據,也違法為人道德。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律師的觀點,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05)浦民二(商)初字第2515號
【審 判 員】陸韻華
【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06)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438號
【審 判 員】姜山 蔡茜芸 徐越峰
【代理律師】上海市弘正律師事務所 莫鳳標
上海市商惠律師事務所 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