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買房簽了無效合同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裝修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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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八個注意事項
2007-04-06 11:54 A.M.
綱要:
1、買賣身份莫簡單
2、售樓廣告多睜眼
3、五證審查須從嚴
4、樣板房中少聯翩
5、認購書前要盤算
6、合同條款多把關
7、補充協議別嫌煩
8、簽字蓋章祝圓滿
內容:
1、買賣身份莫簡單
即買房人的確定、賣房人的審查。確定好以誰的名義買房,其它可能涉及到將來
過戶、繼承等問題。同時,注意輕易不要以他人名義買房,由此引發糾紛的情況很
多;賣房人應是開發商,少數例外。購房者應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原件,查看是否
通過了最新年檢,貼有年檢標記,經營范圍中有無房地產開發、銷售內容。如沒有
相應資質,將導致開發、銷售行為違法,這樣的房產買不得。
2、售樓廣告多睜眼
很多購房訴訟是因廣告宣傳而起。在對樓盤的宣傳中,開發商過多使用溢美之詞
已形成一股潮流。開發商對樓盤的規劃環境、價位等極力進行包裝,而直接面對購
房客戶的售樓小姐更是利用樓宇沙盤模型大做文章,讓購房者覺得買到了「便宜」
:優美的環境、低廉的價位並能享受到開發商無微不至的人文關懷。實際上,一旦
購房者拿到鑰匙踏進自己的房屋,往往發現開發商描述的各種美好景象與現實相距
甚遠,於是產生一系列糾紛,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只好訴至法院討說法。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
容寫入雙方協議中,或要求作為合同附件,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此約束
開發商實現廣告內容。
3、五證審查須從嚴
目前在商品房的銷售過程中,開發商一般不主動出示「五證」的原件,只有少數
開發商將「五證」或「五證」原件的一部分在銷售時明示。不出示「五證」原件的
原因很多,有的是工作態度及責任心問題,有的是有意迴避「五證」中所記載的瑕
疵,如存在抵押等,有的是利用復印件做假,如將某項目一期說成二期等。
對於初次購房者來說,要分清「五證」的真偽,認識到記載內容可能存在的利害
關系,較為困難。最好將其作為合同附件,並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保證「五證」的
真實性,否則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
正式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蓋有人民政府公章、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章、有
償土地使用證專用章,證上土地使用者應與開發商名稱完全一致,注意有無土地使
用權抵押記錄。《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只能用於辦理預售許可證和開工證,不代
表已取得最終土地使用權。一般是開發商先期繳了一部分地價款,如後期款項不能
足額交付,就拿不到《國有土地使用證》,這是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一個重大隱患
。
規劃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取得該證後方可申請開工手續。
根據房管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看開發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
限是否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一致。
建委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是工程可開工的法律憑證,開發商出售的是期房
,應要求出示該證。如是現房,應查看建委發放的《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
房地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系可預售、銷售憑證,
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內,所購房子是否在預售、銷售范圍。有的房屋開發商已辦理了
大產權,此時應看產權證上是否包括了所購房屋。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
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
以認定有效。
4、樣板房中少聯翩
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有的開發商設置了樣板房或樣板間。並且該樣板房布局講
究、裝修精美,往往容易令購房者浮想聯翩,彷彿已置身於自己將來的房子中,被
樣板房迷惑,放鬆了很多應該注意的購房問題。結果在購房入住後,發現房屋和樣
板房有不小差距。
雖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
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
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但很明顯,購房人是需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要證明樣板房
的存在及內部結構、設備、裝修標准等情況。所以買放人對於樣板房要頭腦清醒,
如購買的房屋同樣板房,應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一致
,要把樣板房情況在合同中確定。考慮到樣板房可能拆除或結構內容等發生變化,
建議購房人將樣板房情況以拍照、錄象等證據形式固定。
另外,還應注意整體樓房的結構。順義法院受理了一起雜訊超標引發的商品房買
賣合同糾紛案。原告胡女士要求被告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其免費調換一套
與原告所購房屋同等面積、同等價格的樓房,並賠償原告12485元的經濟損失。2002
年4月,原告裝修後入住,不久發現自己房屋下面有振動和雜訊,經了解是被告在原
告房屋下面設計和安裝了地下供水系統。隨著住戶的增多,振動和雜訊越來越大、
越來越頻繁,導致原告無法居住。2003年8月20日,原告委託順義區環境保護局環境
監測站進行了鑒定,該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原告地下的雜訊超過正常標准,原告
隨後起訴。
5、認購書前要盤算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
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這里說明一點,簽訂認購書不是房屋預售或
銷售的必經程序,建議購房者不要輕易簽訂認購書。如果有的購房者的確看上了某
個項目的房子,擔心錯過,必須簽訂認購書,則應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根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
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況;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
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等條款),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
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其次,無論認購書具不具備成為購房合同的條件,其效力均應根據開發商是否已
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本身內容等來確定。
再次,購房者在認購書中要明確所交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二者法律後
果是不同。
6、合同條款多把關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為買賣雙方在專業知識上信息不對稱,有時買方並
非出於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後在合同履行中處於被動地位。
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對合同條款及專業詞語仔細閱讀、理解
,必要時可向房地產專業律師以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咨詢。
就合同主要條款說明如下:
(1)關於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
商品房以建築面積計算房款,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的共有面積兩部分
成。應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面積多少,並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
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時,往往建築面積增大,且不超過3%,但套內建築面積減少,公
攤面積增大。為避免此種對買房人不利的情況出現,合同中有必要約定套內建築面
積不得減少多少,公攤面積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並約定超出此范圍怎麼
辦,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費用,不退房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等。
另一種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房款,套內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時,一般按照最
高院司法解釋確立的一般原則即是否超過3%處理。
(2)關於價格、收費、付款額同的條款。
價格條款應比較明確,應有細項約束發展商不得隨意加價,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
合理費用。在付款方式條款中,應明確、詳細規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
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額等。
可註明買方在合同生效的幾天之內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如果不能通過的話,買
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數取回定金。建議買方無論有無貸款的必要,最好爭取加入此
條款,達到留給自己一個冷靜期的效果。
(3)關於房屋質量的條款。
購房者在簽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卧室、廚房、衛生間
的裝修標准、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
;門、窗、傢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
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持期等。
雙方合同中表述為「大理石地面、花崗石外牆與進口潔具、廚具」,而實際入住
時業主發現,大理石地面材料實為人造大理石,而進口潔具、廚具實際上是國內產
品,只是貼上外國商標。在案件審理時,開發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沒有違約,因為當
初在簽合同時並未講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進口潔具是合資廠生產,確是外國品
牌,也符合約定。當然,使用這些產品使造價和裝修檔次與業主所想像的差距較大
。對這種裝修條款約定不明確,雙方解釋條款意見不一的情形,對格式條款按《合
同法》有關規定以不利於合同提供方即開發商的解釋為准。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後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
後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還有《住宅質量保證書
》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作了規定,因此也就沒有
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並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
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准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於《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於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
,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
牆體、地面、頂棚平直度,頂棚、廚房、衛生間防水情況,表面裂縫等進行必要
約定。
(4)關於售後物業管理的條款。
這是購房人在簽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要注意防止物業管理公司變更物業費。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
,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
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但是,在實際簽約時,很多房地產公司不同意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買受人
簽訂有關物業管理協議。對此,買受人應該據理力爭,防止交房時物業公司變更物
業費。
(5)關於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條款。
應寫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價金的交付日期、金額和方法。例如交付房價款,
是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清。
(6)關於產權登記的條款。
由雙方依規定的日期會同辦理,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賣
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書面報告,以及繳納的稅單。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約定辦理產權證的期限應為60日。但是,
實際簽約時,出賣人往往將此期限延長,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買房人應力爭在
合同中,將出賣人為買受人辦理產權證的期限約定為60日,不宜太長。如果此期限
時間過長,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項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設定了抵押擔保,短
期內不能解除抵押,對買受人採用公積金貸款和盡快取得房產證有很大影響。
(7)關於稅費負擔的條款。房屋買賣中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應按法律規定
,各自承擔,並明確載入合同。
(8)關於違約責任的條款。
包括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買
受人逾期付款應負的責任,以及毀約不買應負的責任等。房產銷售合同有關違約責
任的條款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至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
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火災、戰爭等。依照此規定,房產買賣合同
中設定有關了延伸、擴張。但售房方不能把發展商自己的過錯,如:對市場判斷不
准確投資失誤、項目設計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同時也不能把應
該預計到而沒有預計到的季節影響、上級行為、政府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
從而免除自己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
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現在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關於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一般約定為每遲延一日承擔
全部房款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這個違約金的比例偏低,與支付房款的銀行貸款
利息相當,違約金的懲罰性體現不夠,買房者應爭取提高該比例,可以考慮在千分
之0.5至1之間。
(9)關於不可抗拒力。
簽訂合同時,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僅指自然災害,不
包括政府行為或社會異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擴大解釋,否則,該解釋不
具有約束力。並應約定一個告知期限。
出賣人有時提出以下免責條款,買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賣人原因,有關部門
延遲發出有關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異常惡劣天氣、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的。
7、補充協議別嫌煩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內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圖、公共面積與
公用房屋分攤面積說明、裝修標准、遲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說明、公建配套設施以及
花園綠地的權屬、物業管理等。建議購房者在簽約時一定不要局限於格式條款的內
容,對有損於自己利益的條款要與賣方協商重新擬訂,對遺漏的事項要加以補充。
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自己與開發商所約定的事項在合同中加以體現,只
有這樣才能在日後發生爭議的情況下,有據可尋,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買受人盡可能要求開發商提供電氣、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線路和裝修的平面圖
。這既是購房人的一個基本知情權,也是今後解決爭議的主要依據。
房屋平面圖作為合同的附件一,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後發生爭議的
解決依據。由於劉先生在簽訂合同時並沒有仔細審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並沒有
意識到開發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圖與雙方實際約定的並不一致,並且存在許多缺陷
,而當雙方發生爭議時,起到證據作用的卻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圖,所以,希
望廣大消費者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查房屋平面圖的方
向、尺寸、比例等具體細節是否在圖中標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發糾紛。隨著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產生糾紛的現象時
有發生,可在合同中約定出賣人保證本幢商品房只作為住宅出賣,不得作為商業用
房出賣,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約定「五證」復印件的真實性,否則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選擇賣方出示《建
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房屋交付的條件。交房時出示實測面積。
從市場的角度來說,適銷對路的產品供不應求,仍處於賣方市場,賣方就會利用
市場的優勢,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做出太多讓步。至於市場需求少或積壓商品房
,因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賣方寧也不肯讓步。從司法的角度看,房地產市場剛
剛形成並高速發展,立法者、管理者從觀念上和實際操作上都不能適應房地產市場
快速發展的需要,且又無經驗及先例可循,導致立法和管理相對於房地產業的快速
發展來說比較滯後;在幾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短期內買方與賣方是無法抗衡的,
無法達到權利義務趨向於真實一致。那麼在這種買方明顯處於弱勢及不利的情況下
,怎麼能盡最大可能為自己爭得一些應屬於自己的但實際上卻被侵犯或被忽視的權
利呢?
買方聘請律師幫助簽訂購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談判的時候,買方
要與自己的律師站在一個立場,要表示出對律師的高度信任,這樣才有利於爭取到
最大的合同合法權益,最大程度減少合同內容不利於買方甚至對買方不公的結果。
在開發商表示不簽就算了的情況下,即使你很想買這個房子,你也要沉著,不要輕
易放棄律師為你提出的談判條件,要知道很多談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爭取
的過程。
總之,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要著急,盡可能多咨詢一些專業人士
,這樣才能簽訂一份權利、義務對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8、簽字蓋章祝圓滿
北京已出現了同一房屋買賣合同竟有三個版本的案件糾紛,開發商擅改合同是出
現三個版本的合同原因。
堅持賣方先蓋章,買方後簽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議在合同上由加蓋騎縫章
、過頁章,個人買主過頁簽字。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該是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以書面形式表達後
同時簽字蓋章,然後合同才能生效。但實際上一些開發商要求買方先簽字,然後才
去蓋章。開發商這樣做有很多理由,比如開發商委託中介機構售樓時,中介機構並
無權在合同上蓋章,所以必須將談好的合同送到開發商那裡去蓋章;還有的是開發
商的公章歸某個人掌管,為了提高開發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它的原因,
開發商一般在湊足了幾份買方已事先簽字的合同後,才集中起來去蓋章。
賣方蓋章和買方簽字的時間差,對於誠信的開發商來說無需多慮,但對於個別存
在有意欺詐的開發商,買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開發商利用這個時間差,將一式四
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處增加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對事先談好的補充協議不認可,
可這時買方已簽字了,首付款大都交了,這會使買方處於一個不利的地位。
為了防止這種概率雖小但對買方殺傷力卻極強的細節,建議買方事先將合同的空
白處劃掉,並將已選擇的條款用漢字在合同的空白處表述出來,以防被改動。
最好堅持雙方同時蓋章簽字,這開發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時也是對買方的一種尊
重,對合同嚴肅性的尊重
㈡ 新房裝修大面積裂縫,要開發商索賠
牆面裂縫一般是由溫度、地基不均勻沉降和施工質量等三個原因引起,如屬於正版常的溫度裂縫,權不屬於房子質量問題。但如果是地基不均勻沉降和施工質量引起的,那就可以要求開發商索賠,開發商除應維修外,還要賠償裝修的費用。建議你先與開發商協調,如不成要向法院起訴,須先要向質量檢測部門先進行質量鑒定,確實是施工質量方可索賠。
建議先去質量檢測部門鑒定然後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去法院起訴請求賠償你的損失。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㈢ 房子漏水,耽誤我裝修,開發商要不要補償
正常應該是要進行賠償的,至少賠些員工誤工費,但看你說開發商很積極配版合處理,那麼你權就要考慮人情世故問題,假如開發商不予理睬或推三阻四的話,那麼要走法律程序了!你應給開發商施加壓力,督促其抓緊想轍盡快處理完畢。
㈣ 新房已裝修完,如果退房,能否向開發商要求賠償
超過合同面積3%以上的,不必付費,這是國家建設部的規定。
已經裝修的房產時不能退房的,除非裝修時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
㈤ 房子已裝修,但出現裂縫,開發商拖延,現在開發商要賠付,只賠付三分之一,怎麼辦
你的房子你自己復已經裝修制好了,你現在再去找開發商,他未必會承認是他們當時的錯誤,如果想要他會承認只有先通過協商了。如果是你裝修時沒有動過的地方他們肯定會承認的。
不過也可以叫他們過來看一下,先做個登記,等過一個周期後再重新修補這些裂縫,一定要用你現在裝修時用的服乳膠漆修補,不然的話顏色會有很大的色差的。
說到賠償的問題,我想開發商可能只同意修補,怎麼賠呢,賠多少呢?很難界定。如果開發商好協商的話,一次性付多少錢當然再好不過了。首先看他們是否承擔責任。
㈥ 房產開發商違約要賠償多少
可以要求其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給你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可得內利益損失),並額容外要求其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㈦ 裝修房在維修保養期內,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
首先,抄我可以明確的答復你,裝修房也並不是所有部位都是5年保修的,一般來說像屋面漏水,五金管件,牆面地面等等都是不一樣的保修期的,所有你最好是找出交房時開發商給你的房屋質量保證書看看裡面的內容,如果裡面的內容沒有涉及到裝修的話那你就只能找開發商協商解決了。
㈧ 房子質量問題開發商賠償問題
根據你自己裝修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來要求賠償,
最好提供相關憑證和證據,
但是一般會再繼續協商。
㈨ 房屋裝修質量問題賠償如何解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將房屋的質量問題分為三種: (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主體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構件相互連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必須具備符合技術要求的強度、韌性和穩定性,以確保承受建築物本身的各種載荷。如地基、承重牆等,這些部位出現結構性迸裂、傾斜、坍塌等問題,應當視為主體結構存在問題。 (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這是指由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電,隔音效果不達標等等。 (三)其他一般質量問題。如房屋滲水、地面空鼓、牆皮脫落等。 對上述三種不同的質量問題,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分別賦予購房人和開發商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因此,不同質量問題的正確處理方式可概括如下: (一)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由於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直接關繫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復不可能或成本過高,買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二)對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許購房者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當然如果買受人認為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並承擔由於修復造成的交付遲延責任或賠償其他損失,更為合算時,也可選擇要求修復。 (三)對於其他質量問題,由於未對居住使用造成嚴重影響,只能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並賠償損失,不能要求退房。當然對於不需要修復的質量缺陷,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因存在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價值的貶值損失,可依法申請委託有關估價機構對房屋進行差值評估,以確定差值部分的損失。 二、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如何投訴 (一)找開發商協商 如果發現質量問題,首先找開發商,因為購房者與開發商有著直接的合同關系。開發商作為商品房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對商品房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開發商與購房者的質量關系通過《商品房購銷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來約束,如果購房者因質量問題要求賠償損失,應由開發商向購房者賠償,開發商再根據質量原因依照合同約定追索責任單位賠償。 (二)因商品房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如開發商不予解決、或對開發商的解決不滿意,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對於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問題,住戶可以直接委託具有法定結構安全鑒定資質的單位對房屋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可作為民事賠償的證據。 (三)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上述途徑都不能解決,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自己的實際情況起訴開發商。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房屋質量問題已經成了一個普遍的現象。許多居民對類似住房出現的問題,不知道該如何投訴,如何解決,往往是一出現問題就找物業,而物業部門又因無力解決或其它一些原因把問題移交給別的部門,使問題拖而不決。在這里提醒購房者,出現房屋質量問題先找開發商協商,弄清楚問題的性質,再來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必要時可以請律師協助解決,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㈩ 房主裝修好了發現房子質量有問題可以找開發商賠償嗎
可以的。
一般開始都是先行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才到法院起訴。
不過如果費用相差不大的話,開發商一般是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