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知道如何解決土地問題
明治政府在1872年開始土地改革.承認土地私有權.根據土地的實際支配權確定土地所版有權——由農民世襲權租種的土地,歸農民所有;農民短期租用的土地,歸出租人所有;典押的土地,歸受押人所有。1873年.政府又頒布了地稅改革條例。地稅改革後由於租佃和地稅相當於全年收獲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地主和農民的關系,還保留著封建的因素,農民的土地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封建生產關系在農村還占著統治地位。
2. 土地糾紛該怎麼解決
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版爭議。
根據《權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糾紛,可以採取以下方法進行解決:
1、協商解決。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所發生的土地糾紛,根據協商的結果簽訂協議。
2、政府處理。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找當地政府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如果是單位糾紛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進行處理;如果是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法院起訴。
政府無法處理,或者對政府處理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3. 土地呈現結板應該怎樣解決
造成土壤板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點:農田土壤質地太粘,有機肥不足及秸稈還田量減少,塑料製品過多,長期單一地施用化肥,鎮壓、翻耕等農耕措施,部分地方地下水和工業廢水及有毒物質含量高,暴雨水土流失後造成土壤板結。
4. 中國的土地問題將如何解決
封建社會縣太爺是刮地皮.現在縣長是賣地皮.錢撈的差不多了就移民了.未來?中國沒未來了.全是敗家子!
5. 怎樣解決土地板結
可以考慮使用生物肥料。
6. 花盆裡的土壤結成板塊怎麼辦
盆土板來結到如此程度,復蓋或澆灌自只能解決「表面問題」,解決不了「根本」,只有通過換土才能解決根本問題。不過現在不是換土的最佳時機,可先按以上朋友們提供的建議,選擇合用的做一下,(以向土壤澆有機肥的效果較好),待到明年開春新葉萌發前再換土,此時換土,因植株尚未發葉,植株上部基本不需水分供給,不會造成植株失水,所以換土可大膽操作,包括去除較多舊土,換上新鮮、疏鬆、養分充足的的培養土,植株可迅速恢復元氣,進入新的生長期。
7. 土地讓化肥形成板塊怎麼辦
多施羊欄糞等土雜肥,改良土壤。
8. 土地硬塊如何處理
土壤結塊最好的辦法是在土壤中使用有機肥,可以讓土壤恢復活力,變得蓬鬆有活力。
9. 如何解決土地爭議
創新土地爭議調處機制。建立市、區縣、鄉鎮三級權屬爭議調處平台和條塊結合、部門聯動的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區縣、鄉鎮政府的主體作用,分級負責。區縣間的權屬爭議,由市級協調解決。區縣內重大、疑難權屬爭議,由區縣政府協調解決。鄉鎮內的權屬爭議,由鄉鎮政府協調處理。建立市級、區縣、鄉鎮三級監測網路,加強前期預防和排查,力爭把爭議化解在萌芽狀態。
細化和完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相關規章制度。建立爭議統計和分析及檔案管理制度,動態掌握爭議的變化趨勢,進一步明確操作層面的問題,為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打下了堅實的政策基礎。
加強培訓,建立權屬爭議調處工作人才培養機制。建立鄉鎮、村專業糾紛調解組織,培養鄉村糾紛調解員。加大業務培訓工作力度,定期舉辦業務培訓班,講解分析案例,交流案件受理和查處經驗等,為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做好人力資源保障工作。
10. 土地糾紛解決的方法有哪些,應該怎麼做
一般分為四種解決方法的:
和解(協商)
調解(非訴訟調解或民間調解)
行政裁決及復議
訴訟
和解是依糾紛主體自身的力量,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通常無須第三方的介入,無須嚴格遵守實體法規范和程序規范,和解協議也沒有強制力,這是一種最為平和的糾紛解決方式。
調解,即糾紛主體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其協調、說服並幫助雙方進行協商交流,以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這是一種運用比較廣泛的糾紛解決方式。在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屬於這類調解的主要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鄉(鎮)政府的調解。《土地管理法》第57條規定,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可由雙方協商解決、申請村委會或鄉(鎮)政府進行調解,也可到法院起訴。其中村委會或鄉(鎮)政府的調解即屬這類調解。
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依法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相關的爭議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即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不服下級行政行為的審查及決定行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是解決土地糾紛的法律機制中最正式、最權威、最規范的一種方式。因土地糾紛引起的訴訟通常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例如,政府為公共利益征地、土地確權或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後當事人不服起訴的,應為行政訴訟;而在平等主體間發生的土地爭議引起的訴訟則為民事訴訟。相對於行政裁決與復議,訴訟更加客觀、中立和公正,也應當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