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KTV電器設備折舊年限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回等答,為5年;
殘值率一般為5%。(內資企業5%,外資企業10%) 殘值率是固定資產的殘值率。殘值就是固定資產報廢的時候的價值。
比如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為10000元,殘值率為5%,那麼固定資產報廢時的殘值就是500元。
如果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 [?]
公式:
折舊率=(買入價-殘值)/買入價/折舊年限 OR 折舊率=(1-殘值率)/折舊年限=折舊費/固定資本價值
原值
殘值率=殘值/買入價
年折舊額=買入價X(1-殘值率)/折舊年限
月折舊額=買入價X(1-殘值率)/折舊年限/12 2、而折舊率我課本上是這么寫的、、、
㈡ 洗衣機電器類一般累計折舊多長時間
按新所得稅法,固抄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洗衣機按5年應該可以。
㈢ 空調得折舊年限問題 三年五年意思是3000塊錢的空調三五年後只值150,一塊廢鐵求專業解
家電行業的折舊標准好像是千分之0.5/每天,如果你空調在保修期內多次維修不能正常使內用,可以要求商容家換新,你補折舊費和新機差價
樓上所用的法律不合適,我以前是搞售後的,每天千分之0.5的折舊率是在「三包法」里有依據的,不過現在好久不做了,不知道新三包法里有沒有規定
㈣ 家電折舊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國務回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該固定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2)該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如因設備使用中發生磨損,房屋建築物受到自然侵蝕等。
(3)該固定資產的無形損耗,如因新技術的進步而使現有的資產技術水平相對陳舊、市
場需求變化使產品過時等。
(4)有關固定資產使用的法律或者類似的限制。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方式及年限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答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㈤ 空調一類的家電固定資產折舊率怎麼算了
固定資產折舊
=
(原值
-
預計殘值)/
使用年限
關於預計殘值——會計准則和專稅法都無規屬定,根據情況自定,一般企業將機器設備殘值率定為5%左右,電子設備一般是0殘值
關於使用年限——稅法規定電子設備的最低使用年限為3年,會計准則無規定,企業可根據情況自定,但如果少於稅法規定年限,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多計提的折舊要記入所得額納稅。
㈥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多少,像電子類。家居類,電器類等,最好列的全些。
企業所得稅實復施條例制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㈦ 家用電器如何折舊
家用電器按5年期折舊。殘值率5% 採用直線法提取折舊
年折舊率=(原值-殘值)/預計使用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㈧ 格力電器使用的什麼固定資產政策和方法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版、建築物,為權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因此,電腦折舊年限不少於3年,空調、辦公桌折舊年限不少於5年,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採取直線 5%的殘值率.(單價在2000元以上)
因此,空調、辦公桌椅屬於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電腦屬於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現行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㈨ 家電以舊換新如何記賬
家電以舊換新流程中,涉及銷售企業、回收企業、拆解企業、購買者、政府5個會計主體,涉及會計業務范圍廣、內容多、數量大、難度高,如正常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價格補貼和運費補貼的確認與計量等。下面我們分不同的會計主體,來闡述以舊換新業務的會計處理。
銷售企業
實質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可簡單概括為「政府出錢、購買者少掏錢」。銷售企業不是該辦法直接補貼對象,只是《辦法》的審核人、墊付人和間接受益人。從政府取得價格補貼後,銷售企業並未增加其單筆銷售收 入,只是收回了本應向購買者收取的價款。因此,銷售企業取得的價格補貼實質是商品銷售收入,不是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不能作為政府補助。
綜上所述,銷售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銷售商品時,按向購買者實際收取的價款,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按向政府收取的補貼款,借記「應收賬款」,按確定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應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向政府收取補貼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同時,在應收賬款科目下設「應收補貼款——家電以舊換新」明細科目,這有利於企業了解銷售多少以舊換新家電、從政府取得多少補貼資金等。
銷售企業將補貼資金作為主營業務收入,納入當期所得稅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存在稅收與會計差異。
回收企業
在正常情況下,回收企業回收舊家電、再出售,需要自己承擔運費。《辦法》規定,回收企業可從拆解企業取得運費補貼,而該補貼來源於政府。因此,運費補貼屬於回收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應作為政府補助,計入補貼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上述補貼收入確認時點,不是收回舊家電時,而是回收企業將舊家電交售給拆解企業、並取得拆解企業認可時。
政府補助不是企業經營收入,它的大小或多少,與企業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因此,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會造成企業稅後凈利潤增加,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為避免 出現上述情況,《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10條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下列信息:政府補助的種類及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本期返還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回收企業收到舊家電運費補貼並進行賬務處理後,要注意在財務會計報告中進行披露。
《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7條規定了財政撥款等三項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不征稅收入中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排除了各級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稅收返還、價格補貼等財政性資金,相當於採用了較窄口徑的財政撥款定義。同時,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因此,回收企業取得的運費補貼不屬於「不征稅收入」,且根據會計准則規定的賬務處理辦法以及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運費補貼計入當年收入總額後,增大了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並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拆解企業
拆解企業和銷售企業都是《辦法》的審核人、墊付人,其中前者墊付的是運費補貼,後者墊付的是價格補貼。拆解企業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其墊付的運費補貼:在收到舊家電時,按支付的運費補貼,借記「其他應收款」,按支付金額與運費補貼的 差額,借記「原材料」等,按支付的全部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向政府收回墊付的補貼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收款」。拆解企業實質上未從政府取得補貼收入,因此不存在繳納相關所得稅問題。
企業購買者
《辦法》規定,注冊在北京、上海等9個試點省市的企業,可以同持有上述省市戶籍居民一樣享受補貼政策。如某企業統一更換新電腦,出售舊電腦取得0.5萬元,再購買一批新電腦,實際銷售價15萬元,就可集中享受10%補貼(15萬元×10%),企業只需支付13.5萬元,共節約成本2萬元(1.5+0.5)。
對於企業出售舊家電,按處置固定資產進行賬務處理。對於企業購買新家電,實務中有兩種賬務處理方法:一種是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外購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價款及相關費用入賬。政府補貼減少了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間接減少了每期固定資產價值折舊,增加以後期間應納稅所得額。
另一種是按照實際支付價款加政府補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將政府補貼收入確認為當期營業外收入或補貼收入。贊同第二種方法的人認為,價格補貼屬於政府對家電產品的補貼,不同於銷售企業折扣,不能抵減資產入賬價值;同時按包括政府補貼金額計賬有利於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在第二種方法下,政府補貼直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可見,兩種方法都認為政府補貼應繳納所得稅,只不過時間上有差異。
㈩ 累計折舊的各種計提方法具體是怎樣的
1、年限平均法。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定使用壽命中的一種方法。使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相等。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 =(1 - 預計凈殘值率)/ 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 = 年折舊率 / 12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月折舊率
2、工作量法。根據實際工作量來計算每期應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1 - 預計凈殘值率)/ 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 = 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 *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3、年數總和法。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後的凈額,然後乘一個以各年年初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做分子,再以預計使用年限逐年數字之和做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折舊額。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 =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的年數總和*100%
預計使用年限的年數總和=n*(n+1)/2
月折舊率 = 年折舊率 / 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4、雙倍余額遞減法。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後的余額(即固定資產凈值)和雙倍的直線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凈值*月折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