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產購房送家電可以做促銷費用嗎
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過程中,經常版採取售房贈權送家電的方式搞促銷。對於這些贈送的家電,有人認為應該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該繳納營業稅。那麼,企業究竟該不該為這些贈送出去的家電繳稅?如果該繳,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還得從賣方贈送家電的實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法規說起。房地產企業售房附送家電的行為,實質是在銷售產品(即房屋)的同時贈送家電的促銷活動。如果說贈送的家電需要納稅,經初步分析及對照現行相關稅收法規,最具爭議的應該是以下兩種可能:第一,被認定為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第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需按家電的公允價值與售房款一並繳納營業稅。
㈡ 買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過程中,經常採取售房贈送家電的方式搞促銷。對於這些贈送的家電,有人認為應該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該繳納營業稅。那麼,企業究竟該不該為這些贈送出去的家電繳稅?如果該繳,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還得從賣方贈送家電的實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法規說起。房地產企業售房附送家電的行為,實質是在銷售產品(即房屋)的同時贈送家電的促銷活動。如果說贈送的家電需要納稅,經初步分析及對照現行相關稅收法規,最具爭議的應該是以下兩種可能:第一,被認定為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第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需按家電的公允價值與售房款一並繳納營業稅。 先說第一種可能。在增值稅方面,關於「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很顯然,對於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是否構成視同銷售,只有第八款「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可作判斷依據,其核心條件是「無償贈送」。那麼,售房贈送家電到底是不是將「貨物無償贈送」呢?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在售房贈送家電過程中,很明顯房地產公司從購房人手中取得了家電對應的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這些家電不屬於「無償贈送」。第一,房地產公司贈送家電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受贈人必須購買房屋。第二,企業的本質是經濟組織,追求利潤是根本宗旨,房地產公司也不例外。在進行附送家電的決策時,房地產公司必然測算過相關成本與帶來的效果,因此附送家電的價值就構成了房屋銷售的成本,相應的也會從房屋的售價中回收。第三,作為一個企業,所有贈送活動都有目的,房地產公司售房同時贈送家電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促進顧客購買公司的產品——房屋,贈送家電的行為可以與某一筆明確的銷售收入掛鉤,所以房屋的售價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家電的價值,這也是售房贈送家電與一般贈送的本質區別。 因此,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的家電並非是無償地把家電贈送給購房人,而是收取了貨幣的,只不過收取的貨幣已被包含在房屋的售價中,沒有被直接反映出來。也就是說,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無需繳納增值稅。 再說第二種可能。《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這項規定可以看出,構成混合銷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一是混合的行為中有提供應稅勞務;二是其中的貨物被銷售了;三是提供勞務和銷售貨物發生在同一筆銷售行為中,就是發生的時間一樣、客戶一樣。 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混合行為包括了銷售房屋也即不動產和贈送家電。暫且不論贈送家電是否是銷售行為,單就這一混合行為中沒有提供應稅勞務一項,就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就不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就算回歸到制定混合銷售有關稅收政策的出發點——基於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兩個不同稅種,本案中贈送的家電也不應該等同於銷售。因為它是在銷售房屋同時採取的促銷手段,並非企業的常態行為。如果是常態行為,企業每銷售一套房屋就得贈送一套相應的家電。另外,贈送家電也不是銷售房屋所必須提供的,不是企業產品的組成部分,所以也不能簡單理解為銷售。據此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不符合上述第二個條件。也就是說,售房贈送家電不屬於混合銷售,其中的贈送家電無需繳納營業稅。退一步說,即便屬於混合銷售,如前文所述家電的價值已包含在房屋的銷售款中,也不應該再按其公允價值計算繳納營業稅。 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對於售房贈送的家電,房地產公司既無需為之繳納增值稅,也無需繳納營業稅。其實,對於類似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8號)已從一個側面作出規定。電信企業開展電信業務而贈送一定實物行為與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本質都是一樣,因此後者完全可以參照前者處理
㈢ 家電發票是什麼發票,多少個點
家電發票是增值稅發票。具體稅率會隨時間的變化和政策的變化而變化,以下僅供參考:
給單位的話,如果你方和銷售方都是一般納稅人,可以提供你單位稅號等信息,讓對方給你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果不是用於職工福利,原則上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稅率17%
如果你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對方是一般納稅人,就給你們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你方不能抵扣進項稅,稅率17%
如果對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給你們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為3%,不能抵扣進項稅。
如果對方是小規模納稅人,你方是一般納稅人,你方想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請對方攜帶采
合同等到其主管國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你方取得抵扣聯後可以認證抵扣,但此時稅率為3%。
拓展資料: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徵收范圍如下所示:
一、徵收范圍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的范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稅率
1、改革之後,原來繳納營業稅的改交增值稅,增值稅增加兩檔低稅率6%(現代服務業)和11%(交通運輸業)。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范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根據上海試點的經驗,改革之後企業的稅負有所降低。營業稅是按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稅金的,改成增值稅之後,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費用,實際上可以降低稅負。
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對現行徵收增值稅的行業而言,無論在上海還是其他地區,由於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得到抵扣,稅負也將相應下降。12萬戶試點企業中,對3.5萬戶一般納稅人而言,由於引入增值稅抵扣,與原營業稅全額徵收相比,稅負會有所減少甚至大幅降低;對8.5萬戶小規模納稅人而言,營業稅改增值稅後,實行3%的徵收率,較原先營業稅率要低2個百分點。改革的確存在個別企業稅負增加的情況。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稅率是多少
新增兩檔按照試點行業營業稅實際稅負測算,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等交通運輸業轉換的增值稅稅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間,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鑒證咨詢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基本在6%-10%之間。為使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改革試點選擇了11%和6%兩檔低稅率,分別適用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3、廣告代理業在營業稅改增值稅范圍內,稅率為:6%.
廣告服務,指的是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作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是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製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增值稅 網路
㈣ 家電稅應該誰交,我在海爾專賣店買的洗衣機是5千3給的發票單價是4529.0595元加稅769元,稅
這是一般納稅人開出的增值稅票,買家與交稅無關,發票上的稅款是商家版交國稅局的,稅率是售權價的17%,商家在進貨時開來的增值稅票的稅額可以抵扣銷售票上的稅額,抵扣後多出的稅就是增值稅,商家實際交的稅是增值部分的。
㈤ 購買家電的普通發票稅率是多少錢
普通發票的稅率,一般納稅人的為17%和13%,小規模納回稅人的工業一般是6%,商答業一般是4%,小規模納稅人如果給一般納稅人,無論是開普通發票還是申購專用發票,稅率只能是4%、6%,一般納稅人對一般納稅人稅率還是17%(或13%)。營業稅項目,稅率是可能是3%、5%、20%。農業行業的屬於免稅項目的,稅率是0 %
㈥ 家電稅是多少
3%
㈦ 我在縣城商場買的電器怎麼發票上還要交稅,有這回事嗎家電還要上稅!~是不是被商家騙了!沒有聽說過家
發票就是交稅的一種體現,一般物品的增值稅就是17點,國家規定的。當然還有很多東西國家規定的稅額沒有這么高的。
你這個發票是正規的,沒有被騙!
㈧ 買房贈家電業務是做為混合銷售、還是兼營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稅法文本來看,營業稅法規中的混合銷售只包括銷售「應稅勞務」同時銷售「貨物」的行為,而不包括「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同時銷售「貨物」的行為。「應稅勞務」即: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服務等勞務(「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條例》第七條中有專門規定)。
從混合銷售的本義上理解,在混合銷售行為中,「勞務」和「貨物」間應是高度關聯的,如:運輸單位送貨又銷售貨物。
混合銷售的銷售,還有個特點是銷售方主動對兩項業務分別或明確表示一並作價,並收取款項的。買房贈家電的「贈送」是明確表示沒有作價。
從法理上講,不能認為「應稅勞務」存在混合銷售,而「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不存在混合銷售。稅法這樣寫難以理解。
上述分折可見,買房贈家電稅法上不認為是混合銷售。
當然也不是兼營,兼營應有下列特徵:該業務屬企業經營范圍,是企業常年業務,以取得兼營業務的收入為目的。如:歌舞廳兼營酒水、香煙。
那麼到底要不要交稅?國稅函[2007]1322號文件規定,「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業務(包括贈送用戶PIM卡、手機或有價物品等實物),屬於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
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
不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電信單位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文中明確指出,電信公司的貨物贈送行為不交增值稅,也不交營業稅。不交增值稅法律依據是
「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
。不營業稅的法律依據沒寫,
其實,《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中,只有「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產生納稅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又明確規定「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的業務…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徵收增值稅…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實際上,我們誰都清楚,賓館里常見的牙具、紙巾、香皂等都是贈送的(因為這些東西顧客都可以自帶),它們一直不交增值稅,也不視同銷售交營業稅。我們的通常理解是這些牙具、紙巾、香皂的價款已包含在勞務收入里了。
回到房地產公司的情況,在國家不斷的調控措施下,房地產公司為了強撐市場,不願降價,又想繼續佔有市場,紛紛推出買房贈物活動。所贈之物的價格顯然已包含在房價之內,並非憑空的無償贈送。只是稅收法規的糊導致了許多執法的困難。
總上所述從流轉稅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來說,可以認為,買房贈物既不交增值稅,也不視同銷售交營業稅。
㈨ 銷售家電產品的稅收有哪些
1、增值稅稅率:
小規模企業:3%應納增值稅=銷售收入*稅率;
一般納稅人企業:(17%)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銷售收入*17%;
2、應交城市建設維護稅=應納增值稅額*7%;
3、應交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額*3%;
4、印花稅按購銷合同的0.3‰(萬分之三)。
5、企業所得稅按利潤總額的25%交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可享受優惠按
20%交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6、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元的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貳仟元後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