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7建築材料為什麼漲價
半年內2017.10至2017.03,2+26個城市不讓生產,好多建築材料馬上就不能生產了,肯定貴啊
⑵ 今年建築材料價格比去年漲了還是降了
每個地區不一樣,建材價格也不一樣,但是每個地區都有建材價格信息資料,建議你去查一下就知道了,今年貴州這邊總體來說是降了
⑶ 建材漲價原因
會的,但不一定漲幅很大,原因1物價一直在漲2此次日本地震,震後重建,很多材料要從中國進口,沿海一帶材料價格會有影響
⑷ 家居建材行業怎麼突然就漲價了
建材行業漲價的原因主要是長途物流費大漲,原材料漲價,人員工資漲價等方面的因素導致的,謝謝
⑸ 建築材料價格上漲怎樣申請調價,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工程要素價格非理性上漲,導致承發包雙方產生大量糾紛 。
2.2007年以來,全國范圍內的物價呈上升趨勢,建設工程要素如鋼材、水泥及建築勞務用工價格持續上漲。對於固定總價合同及固定單價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築施工企業往往主張因材料、人工價格上漲,需要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而發包人認為,合同為總價包干或單價包干合同,合同價款不因材料、人工價格上漲而調整。
3.由於《合同法》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故工程實踐中產生了大量糾紛,導致的後果往往包括:工程停工;施工企業在建設單位不同意調整合同價款的情況下,拒絕交付驗收合格的工程,等等。進而,對雙方來說,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
(5)建材漲價了擴展閱讀
1.建築材料預算價格是指計算建築工程預算成本中的材料費用所依據的價格。指材料從購買地點運到工地倉庫或施工現場後的出庫價格。構成因素包括:(1) 材料原價。從工廠購進的為出廠價,從物資、商業部門購進的為供應價、批發價,屬進口的為進口調撥價。(2) 材料供銷部門手續費。(3) 包裝費。(4) 運輸費。(5) 采購及保管費。
2.計算公式為: 材料預算價格=〔材料原價× (1+供銷部門手續費) +包裝費+運輸費〕 × (1+采購保管費率) -包裝品回收價值。按編制的范圍分,有地區材料預算價格和某項工程使用的材料預算價格。前者按城市或建築地區編制,供該地區所有工程使用。後者是以某工程為對象編制,專為該工程使用。兩者編制的原理、方法相同,區別在於材料來源地、運輸、權數等具體數據不同。
⑹ 聽說建材價格上漲,房價又要跟著漲,現在買房還合適嗎
現在的物價這么高,相應的樓房建築材料價格也在上漲,尤其是征地價格,是佔主要的,房屋價格回落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房價和其它物價是會同時上漲的.
⑺ 如何應對建築材料漲價對工程的影響
材料漲價對工程影響可分為兩大類:1.可調價2.不可調價。
可調價是在和業主(建設單位)簽版定合同權時明確材料上漲一定范圍後可以調價,此時材料上漲風險主要在業主(建設單位)方。
不可調價是在簽定合同時甲乙雙方明確固定的綜合單價或總價包干,此時材料上漲風險在於施工單位,這時要控制材料上漲對工程的影響必須要做好前期准備工作:
根據工期計劃排出物資進場計劃。
根據物資進場計劃查詢歷年同期材料價格。
根據對價格對比分析以及資金利息的換算對比,得出物資最佳進場時間。
項目一定要設立單獨的材料漲價預備費,以便在材料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及時購入適當材料,將影響降至最低。
⑻ 等建材漲價了,然後房價會不會漲
首先建材對房價是有影響的,
但是建材漲價房價不一定會漲,因為建材本身在房子的成本裡面回所佔的答比重並不是很重,
現在在房子裡面成本比較高的其實是地,開發商從政府手裡拿地的成本非常高,
政府通過賣地賺錢,所以才會助紂為虐的推高房價,
尤其是北上廣的房價來說建材所佔的成本比例其實是很低的。
⑼ 建材價格上漲,施工方如何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2017年11月份以來,受國家去庫存、去產能及環保限產「風暴」等宏觀政策的影響,武漢地區的水泥、鋼材等部分建築材料出現了短期供需失衡、資源偏緊的狀況,綜合導致市場價格呈現出持續、大幅、無規律性的異常上漲狀況。受環保治理、禁采影響,黃砂、碎石市場供應緊張,產地來源及運輸費用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市場價格上漲明顯,由此導致商品混凝土、預拌(干混)砂漿生產成本大幅增加,各生產廠家紛紛出台了大幅調價的函,市場價格出現了大幅波動的狀況。
建材可謂是建築業的「糧食」,是建築業賴以發展的基礎。眾所周知,建築業本身是一個利潤率較低的行業,且具有履約周期長的特點,而建築材料又是施工企業最主要的成本之一,建材價格大幅上漲直接刺激的是廣大施工企業的敏感神經,直接影響的是廣大施工企業的現實利潤,因此,建材價格的每一次上漲都會引起施工企業的密切關注。但是,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並不是束手無策,是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主張調整工程價款的。
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首先應查看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對此是否有約定,具體來講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
1、《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上漲如何調整工程價款沒有約定
在《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上漲的風險承擔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函闡明建材價格上漲的真實市場情況,爭取得到發包人的理解和支持,從而就調整工程價款事宜達成一致。若承發包雙方難以就調整工程價款難以達成一致,如符合下文所述的「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可直接援引「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調整工程價款,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施工合同》約定為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干
若《施工合同》對工程總價和材料價格實行的是固定總價包干形式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27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對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乾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應按該約定結算」。據此可知,上述情況下承發包雙方應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也即施工企業應無權因建材價格上漲而向發包人主張調整工程價款。但這種情形也並非絕對,如果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履行明顯不利於合同一方或顯失公平的,若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依舊可以通過「情勢變更」原則依法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3、《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的變動風險有詳細的約定
一般來講,《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的變動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處理。最常見的是承發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單價變化幅度或價差在±5%以內時不調整,超過±5%時由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也是傾向於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風險承擔方式來認定的,如廣東高院在2012年發布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就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12條也提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因此,在《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的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情形下,施工企業在面對建材價格上漲時,也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函,主張按合同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調整工程價款。但是,若建材價格異常飛漲,如出現本文開頭所述的2017年年底武漢地區水泥、鋼材、預拌砂漿等建材價格異常上漲、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的情況,此時若承發包雙方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責任承擔比例履行將顯失公平或使合同一方利益明顯受損,符合「事情變更」適用條件的,施工企業也可直接根據「情勢變更」原則來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那麼,到底何為「情勢變更」?如何理解和界定「情勢變更」?
1、「情勢變更」的含義
所謂「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有的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本條司法解釋一般被認為是創立了「情勢變更」的法律概念,是「情勢變更」原則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2、「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由「情勢變更」的概念可知,「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情勢變更的事件應當是發生於合同訂立之後;
(2)情勢變更的事件應當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
(3)情勢變更事件發生後的變化必須重大致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將明顯不公平或將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4)情勢變更不應當是不可抗力,否則將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
(5)情勢變更不應當是商業風險,否則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從上述條件來看,施工企業能否就建材價格的異常飛漲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關鍵是判斷該價格異常飛漲是屬於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27條也提到,「因情勢變更導致建材價格大幅上漲而明顯不利於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請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漲價屬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漲價部分應由承包人承擔」。也即是說,建材價格雖然大幅上漲,但如果漲價屬於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屬於建築行業固有的商業風險的,則不構成「情勢變更」。至於如何精準判斷商業風險與「情勢變更」,目前法律尚無明確的規定。
3、「情勢變更」的司法適用
建材價格上漲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要件的,如果工程價款不調整則會顯失公平,損害合同一方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會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施工企業調整工程價款的主張,具體數額可以委託鑒定機構參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此外,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而影響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有嚴格的審核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⑽ 如何正確應對建材價格漲價風險
四川省造價管理總站關於材料價格風險處理意見的通知
發表時間:2008-1-2 15:53:29 閱讀:4603次
川建價發〔2008〕2號
四川省造價管理總站關於材料價格風險
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近期以來,建築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已超出了市場預期,影響了部分工程建設,對如何處理此問題反映較多。針對這一情況,為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經研究並請示建設廳同意,決定對建設工程施工中材料價格變化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凡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約定材料價格風險范圍和幅度或約定不具體的,施工期間材料價格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的價格發生變化的應允許調整。具體調整范圍和方式、方法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則調整:
以投標(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時《四川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材料價格信息為基準價,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時,材料價格與基準價相比,對鋼材和水泥價格超過3%的部分按實調整,對其他材料價格超過5%的部分按實調整;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下跌,材料價格與基準價相比,對鋼材和水泥價格低於3%的部分按實調整,對其他材料價格低於5%的部分按實調整。
《四川工程造價信息》中未發布材料價格信息的材料由發、承包雙方通過市場調查協商確定基準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申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辦理了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二○○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