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家居建材 » 建材買賣合同
擴展閱讀
邁諾詩凈水器濾芯怎麼換 2021-03-16 21:54:39
家裝強化地板 2021-03-16 21:51:45

建材買賣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11 06:29:01

『壹』 購買建材500萬的分類購銷合同

建築材料購銷合同
甲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公司地址:
甲方施工地址: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材料購買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產品的名稱規格單價數量及其它:
編號產品或
原材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單價
(張/元)需量備注
合計金額:(人民幣大寫)
模板按樣品收貨,整板在自然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備註:參照所提供的模板使用說明資料使用,產品合格率為95%)若出現質量問題如大面積開膠起層包調包換,有一張換一張。
二、乙方供應產品或原材料必須滿足:
1、達到四川省相應的質檢驗收標准;
2、按照甲方所需要的規格品牌商標(產地)和數量及時供應;
3、有產品合格證明書或相關文件。
三、供貨時間、運輸
1、甲方應提前二天將供貨計劃告知乙方,乙方得到計劃後應在甲方計劃二天內供貨。
2、由乙方負責貨物的裝車運輸,並運至指定地點:到工地由甲方負責卸貨。貨物到達指定地點後,甲方及時派收貨員 對貨物的數量進行驗收,並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作為雙方結算的最終依據。(結算以實際送貨數量為准。)
四、貨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計算貨款方式及付款約定:貨到工地一個月後7個工作日內付清此次貨款。
五、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1%的違約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3、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4、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六、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2%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並承擔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七、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後,以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八、其它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後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本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貨款結清後此合同終止。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貳』 建材買賣合同糾紛中簽訂合同的買方公司應不應該對工程

2016年月9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0民終1856號民事判決書,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訴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羅木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落下帷幕。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僅判決了被告羅木森承擔責任,經過二審成功改判,判決三被告均對所簽貨款和違約金承擔責任。本所代理本案原告參與了一審和二審訴訟,成功維護了原告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為原告挽回了250餘萬元的損失。
下附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一份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10民終1856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縣王洛鎮大路謝村。
法定代表人賈新院,任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魏德強,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經七路21號。
法定代表人沈灝,任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住所地許昌市天寶路與魏文路交叉口均衡教育辦公樓二樓。
法定代表人秦連峰,任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浩淼,河南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羅木森,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許昌縣鄧庄鄉陳庄。
委託代理人蘇朝帥,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蘇敬,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羅木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2015)襄民初字第11 2 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台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2015)襄民初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二、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上訴人支付貨款1 998 861. 79元;三、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上訴人承擔違約金719 592元;四、依法判令第三被上訴人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雖然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實,但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並作出了錯誤的判決。1、一審法院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錯誤。經原審法院查明,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與祥和公司簽訂建築施工合同是在2013年12月l9日,終止合同是在2014年上半年。建築施工合同存續期間,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是梓喧頤小區的施工單位,上訴人依購銷合同向梓喧頤項目部供貨,收貨方當然是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卻辯稱未設立梓喧頤項目部且羅木森非其項目經理,明顯與事實不符。此外,梓喧頤項目部的設立和購銷合同的簽訂,完全可能發生在建築施工合同簽訂前後的任一時間點,並不違背常理,也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審法院僅以合同簽訂日期的先後及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庭審所辯,就認為《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的當事人,是羅木森而非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錯誤。本案中,羅木森從未向上訴人披露過其本人是實際施工人,上訴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購銷合同的相對方是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而非羅木森個人,根據常理,上訴人也不可能與沒有履行能力的羅木森個人簽訂購銷合同。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購銷合同載明的需方是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羅木森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只是該項目部負責人,對合同貨款負有連帶還款責任。而原審法院卻將羅木森作為合同當事人,錯誤地適用了上述法律規定,認定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完全免責,判決由羅木森個人承擔所有責任,該判決也是錯誤的。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答辯稱,1、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2、被上訴人羅木森並非我公司員工也非項目部負責人,對羅木森一系列行為我公司無關。3、對其行為我公司並未追認,4、羅木森認可其是本案工程實際施工人,承包人。對判決其本人也認可。
被上訴人羅木森答辯稱,1、上訴人應知道實際施工人羅木森個人。上訴人從事混凝土行業多年應知道建築行業的情況。若羅木森不是實際施工人,那麼上訴人不會在簽訂混凝土購銷合同時候讓羅木森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所以羅木森是實際施工人與分公司無關。2、根據一審查明羅木森是實際施工人有其承擔責任屬正確。
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上訴人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第一、二被告支付貨款1 998 861. 79元;2、第一、二被告承擔違約金719 592元;3、第三被告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 2013年11月29日,被告羅木森以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梓喧頤源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 一份。合同約定原告為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承建的梓喧頤源小區10#、11#、12#樓供應混凝土。合同第九條第二項約定:澆注二層付商砼款總量五十萬元;澆注八層付商砼款叄十萬元;主體封頂20日內結清全部商砼款。合同第十條第二款約定:逾期支付的貨款應按拖欠貨款數額以每天1%。標准向供方(原告)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原告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7義務。2 014年5月1 2日梓喧頤源小區1 0#、11#、12#樓主體封頂。封頂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貸款,至今仍拖欠原告貸款1998861. 79元。為此釀成糾紛,原告將被告訴至該院。另查明:梓喧頤源小區位於襄城縣穎陽鎮劉庄村,開發商是祥和公司,2013年12月19日,祥和公司與被告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祥和公司將梓喧頤源小區的10#、11#、12#、13#、15#樓承包給被告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但實際施工人是被告羅木森。2014年年初,被告冶金公司被河南省住建廳拉入黑名單,祥和公司終止了與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雙方沒有簽訂終止合同。合同原件已被祥和公司、羅木森及隆發公司許昌分公司三方撕毀。2014年3月1日,祥和公司與隆發公司許昌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3月1 2日,祥和公司董事長關翠英與隆發公司許昌分公司負責人申占強、羅木森三方就梓暄頤源小區的10#、11#、12#號樓主體工程及13#. 15#號樓碎石墊層工程進行了決算,三方並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書載明梓暄頤源小區的10#、11#、12#號樓主體工程及13#. 15#號樓碎石墊層工程施工完畢,決定終止祥和公司與隆發公司許昌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三方委託的有關部門鑒定,丙方(羅木森)已經施工的梓暄頤源小區的10#、11#、12#號樓主體工程及13#、15#號樓碎石墊層工程的總價款為13 994 736元。除甲方(祥和公司)已支付給乙方(隆發公司許昌分公司)或丙方工程款外下餘款項850 000元於2015年3月12日前支付完畢。協議書還載明,協議簽訂後,三方就此工程不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10#、11#、12#號樓主體工程封頂後一直處於停工狀態。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梓喧頤源項目部的章是羅木森個人刻制。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涉案工程從形式上看是承包給了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後又承包給隆發公司許昌分公司),但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羅木森個人。在祥和公司與被告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前,羅木森便以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梓喧頤源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且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並不認可其公司設立有梓喧頤源項目部,羅木森又沒有證據證明其刻章行為是受被告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的委託,故《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的簽訂實為羅木森個人行為。涉案的10#、11#、12#號樓工程已封頂,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義務,祥和公司已將該工程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給被告羅木森。但羅木森一直拖欠原告貨款1998861. 79元未支付,被告羅木森有向原告支付貨款的義務。雙方約定逾期支付貸款違約金的標准為每天拖欠貸款數額的1%。。被告羅木森辯稱原告訴隸違約金過高,請法庭予以減免的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逾期支付貸款實為金錢債務,逾期付款違約金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借款逾期利率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故本案違約金應以年利率24%的標准計算。涉案工程於2014年5月12日封頂,雙方約定主體封頂20日內結清全部貨款,故違約金應自2014年6月2日算起。自2014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2日,按年利率24%計算,1998861. 79元貨款的違約金為479 726.8元。被告羅木森應支付原告貸1998861. 79元、違約金479 726.8元。原告訴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求第一、二被告向其支付貨款及違約金無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被告冶金公司許昌分公司辯稱該項目建設是羅木森的個人行為,分公司不應承擔責任的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被告冶金公司經該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該院依法缺席判決。原學部分敗訴,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〇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羅木森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貸款1 998 816.79元及違約金479 726.8元。二、駁回原告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 550元,由原告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2 520元,被告羅木森負擔26 030元(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向該院交納)。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羅木森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經營利益由其實際獲得,且涉案《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中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梓喧頤項目部的章系羅木森個人刻制,因此,羅木森應對涉案貨款承擔清償責任。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包人,羅木森對第三人所發生的債務系其在承包經營期間以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名義對外經營而產生的,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因此也獲得相應的利益,故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應對羅木森的外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原審未判決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承擔責任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2015)襄民初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2015)襄民初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告羅木森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1 998 861. 79元及違約金479 726.8元。被告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還款責任。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31 070元,由上訴人襄城縣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5 040元,被上訴人羅木森負擔18 221元,被上訴人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負擔7 809元。

『叄』 建材買賣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由哪些

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合版同當事人權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肆』 建材買賣合同中的建築材料可以認為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嗎

客體應該是買賣行為

『伍』 問:6月1日,甲乙雙方簽訂建材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約定由買方支付定金30萬元。由於資金周

答案:AE
A:買賣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合同是從合同,正確;
B:買賣合同為諾成合版同,6月1日合同成權立時即告生效,6月10日錯誤;
C: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6月10日交付定金時,定金合同生效,6月1日錯誤;
D:定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視為一般給付。若賣方不能交付,應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X2)外加一般給付(5萬元),共計45萬元,50萬元違反了定金20%的最高限額,錯誤;
E:若買方不履行購買義務,賣方有權不予返還定金,但應返還定金以外的其他給付,即買方在交付定金時多給付的預付款5萬元。賣方應返還5萬元,正確。

『陸』 建材買賣合同中的建築材料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客體

個人意見,建材買賣合同的建材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朋友,你看好題,下列選項屬於客體的是——C,
答案就是C,也就是C是客體!

『柒』 6月1日,甲乙雙方簽訂建材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約定由買方支付定金30萬元

這是一道09年二級建造師法規真題,原題答案是A B D。
但題出的有問題。A選項肯定是對的,其他選項有爭議。法律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的20%,則定金應該為20W。

『捌』 6月1日,甲乙雙方簽訂建材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約定由買方支付定金30萬元。

這合理的,一般建材生意下單生產需要支付30%款項,生產完交貨另付剩餘款項,這個規版則是無論什麼行權業都比較使用的規則


  1. 從目前你的描述中,100萬也算是一起中等的交易

  2. 碰到這種交易需要小心點,確定對方是真實機構還有信用良好(不是空殼公司)

  3. 交易要簽號合同,還要蓋上公章,用對公賬號交易,最好還要雙方碰幾次面

『玖』 建材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1、房屋買賣合同的撤銷時效申請撤銷權只有一年,房屋買賣合同的撤銷時效是一年 。2、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拾』 建材買賣合同的樣本

進入《中華文本庫》網站,在「文檔搜索」處填入「建材」幾個字,再點「go」,搜索結果中就有相關的合同。(在網路上搜「中華文本庫」,即可找到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