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應對建築材料漲價對工程的影響
材料漲價對工程影響可分為兩大類:1.可調價2.不可調價。
可調價是在和業主(建設單位)簽版定合同權時明確材料上漲一定范圍後可以調價,此時材料上漲風險主要在業主(建設單位)方。
不可調價是在簽定合同時甲乙雙方明確固定的綜合單價或總價包干,此時材料上漲風險在於施工單位,這時要控制材料上漲對工程的影響必須要做好前期准備工作:
根據工期計劃排出物資進場計劃。
根據物資進場計劃查詢歷年同期材料價格。
根據對價格對比分析以及資金利息的換算對比,得出物資最佳進場時間。
項目一定要設立單獨的材料漲價預備費,以便在材料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及時購入適當材料,將影響降至最低。
2. 建築材料價格上漲怎樣申請調價,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工程要素價格非理性上漲,導致承發包雙方產生大量糾紛 。
2.2007年以來,全國范圍內的物價呈上升趨勢,建設工程要素如鋼材、水泥及建築勞務用工價格持續上漲。對於固定總價合同及固定單價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築施工企業往往主張因材料、人工價格上漲,需要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而發包人認為,合同為總價包干或單價包干合同,合同價款不因材料、人工價格上漲而調整。
3.由於《合同法》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故工程實踐中產生了大量糾紛,導致的後果往往包括:工程停工;施工企業在建設單位不同意調整合同價款的情況下,拒絕交付驗收合格的工程,等等。進而,對雙方來說,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
(2)漲價建材擴展閱讀
1.建築材料預算價格是指計算建築工程預算成本中的材料費用所依據的價格。指材料從購買地點運到工地倉庫或施工現場後的出庫價格。構成因素包括:(1) 材料原價。從工廠購進的為出廠價,從物資、商業部門購進的為供應價、批發價,屬進口的為進口調撥價。(2) 材料供銷部門手續費。(3) 包裝費。(4) 運輸費。(5) 采購及保管費。
2.計算公式為: 材料預算價格=〔材料原價× (1+供銷部門手續費) +包裝費+運輸費〕 × (1+采購保管費率) -包裝品回收價值。按編制的范圍分,有地區材料預算價格和某項工程使用的材料預算價格。前者按城市或建築地區編制,供該地區所有工程使用。後者是以某工程為對象編制,專為該工程使用。兩者編制的原理、方法相同,區別在於材料來源地、運輸、權數等具體數據不同。
3. 為什麼現在建材材料漲價那麼多
人名幣不值錢,材料費 ,運輸成本上漲,再加上中間差價很多因素。屋頂新型建材瀝青瓦推薦浙江賽騰
4. 家居建材行業怎麼突然就漲價了
建材行業漲價的原因主要是長途物流費大漲,原材料漲價,人員工資漲價等方面的因素導致的,謝謝
5. 建材漲價原因
會的,但不一定漲幅很大,原因1物價一直在漲2此次日本地震,震後重建,很多材料要從中國進口,沿海一帶材料價格會有影響
6. 等建材漲價了,然後房價會不會漲
首先建材對房價是有影響的,
但是建材漲價房價不一定會漲,因為建材本身在房子的成本裡面回所佔的答比重並不是很重,
現在在房子裡面成本比較高的其實是地,開發商從政府手裡拿地的成本非常高,
政府通過賣地賺錢,所以才會助紂為虐的推高房價,
尤其是北上廣的房價來說建材所佔的成本比例其實是很低的。
7. 建築材料價格上漲怎樣申請調價,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超出材料價格風險范圍調價的法律依據
工程要素價格非理性上漲,導致承發包雙方產生大量糾紛 2007年以來,全國范圍內的物價呈上升趨勢,建設工程要素如鋼材、水泥及建築勞務用工價格持續上漲。對於固定總價合同及固定單價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築施工企業往往主張因材料、人工價格上漲,需要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而發包人認為,合同為總價包干或單價包干合同,合同價款不因材料、人工價格上漲而調整。由於《合同法》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故工程實踐中產生了大量糾紛,導致的後果往往包括:工程停工;施工企業在建設單位不同意調整合同價款的情況下,拒絕交付驗收合格的工程,等等。進而,對雙方來說,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 情勢變更原則給建築施工企業帶來福音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已於2009年5月13日起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引入情勢變更原則將對解決這類糾紛產生積極作用。 該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這是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關系中的具體運用,其目的在於排除因情勢變更導致的顯失公平結果,平衡、協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公平和經濟流轉秩序。
根據該條規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需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通說認為屬於合同履行中情勢變更事由包括:「(1)商品經濟的本質和市場所固有的風險;(2)物價大幅度上升;(3)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和對經濟的調整;(4)各種經濟行政管理措施;(5)國際市場發生大的變化;(6)外國貨幣大幅度貶值或者升值」;
第二,情勢變更事由的發生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
第三,情勢變更事由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至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這段時間內;
第四,情勢變更事由的發生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正確區分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 ! 商業風險是指當事人在經濟交往中可能遇到的並應當承擔的正常損失。它同情勢變更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前者為正常風險,後者為意外風險。(2)對當事人的主觀要求不同,前者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預見的,如未預見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後者為當事人在訂約時無法預見的,故其未預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主觀過錯。(3)引起的事由不盡相同,前者主要由一般的經濟情勢所致,後者可為重大的經濟情勢和其他社會事由所致。 就建築施工行業而言,工程要素價格上漲到底是屬於情勢變更還是商業風險,應綜合考慮要素價格上漲幅度、可預見性、造成後果等因素。一個理性的市場主體,其在合同報價之前應充分分析工程要素價格在過去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波動區間並考慮到報價中,價格上漲幅度超出這一歷史平均波動區間的就不屬於其可合理預見的范圍,如果這種上漲造成繼續履行合同將顯失公平,就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具體多大的幅度屬於應當合理預見並承擔的風險范圍可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考工程要素價格的歷史數據制定標准。比如,依據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於2008年3月11日頒布的《關於建設工程要素價格波動風險條款約定、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等事宜的指導意見》(滬建市管〔2008〕12號)的規定,投標價或以合同約定的價格月份對應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價格為基準,與施工期造價管理部門每月發布的價格相比,人工價格的變化幅度在±3%以內的、鋼材價格的變化幅度在±5%以內的、除人工、鋼材外其他材料價格的變化幅度在±8%以內的,屬於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合理預見並承擔的商業風險。工程要素價格上漲超出上述幅度的,並造成施工單位繼續按合同履行將顯失公平的,可以認定為情勢變更,施工單位可要求調整超過幅度部分的要素價格。 尚未結算的工程項目,有權主張調整合同價款 對於前一時間一直困擾施工企業的材料、人工價格非理性上漲固定合同價款難以獲得調整的問題,施工企業有權以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調整合同價款。 一方面,施工企業可以以《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為依據,與發包人協商談判,調整合同價款。
另一方面,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調整合同價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5月7日在上海召開的應對金融危機民事審判座談會的精神,法院會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需要適用情勢變更裁決
8. 今年建材價格暴漲,是真正漲價,還是壟斷市
壟斷,前提是生產集中在少數生產者手中,但建材是「大路貨」,全國數十家大型鋼鐵企業都在生產,就不存在壟斷條件。最多是一種「報復性」漲價。
9. 為何沙子漲價,人工漲價,鋼筋水泥漲價,還有不少人說房價會跌
我們都知道現在的什麼東西都在漲價,包括蓋房子用的沙子,鋼筋水泥,甚至人工都在漲,所以很多地方的房價也是蹭蹭的漲,但是還是有不少的人說房價會跌?這是為什麼呢?其實我感覺這一部分人是一些真正想買房的人,他們希望房價降下來,他們買得起,僅僅是一個這樣的心願而已。
所以說房價走勢,是多因素決定的。包括經濟發展形勢,土地出讓價格,貨幣發行,政策影響,人口波動等等等等。但唯獨那些基礎的建築成本,對房價影響是相對有限的。
10. 建材價格上漲,施工方如何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2017年11月份以來,受國家去庫存、去產能及環保限產「風暴」等宏觀政策的影響,武漢地區的水泥、鋼材等部分建築材料出現了短期供需失衡、資源偏緊的狀況,綜合導致市場價格呈現出持續、大幅、無規律性的異常上漲狀況。受環保治理、禁采影響,黃砂、碎石市場供應緊張,產地來源及運輸費用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市場價格上漲明顯,由此導致商品混凝土、預拌(干混)砂漿生產成本大幅增加,各生產廠家紛紛出台了大幅調價的函,市場價格出現了大幅波動的狀況。
建材可謂是建築業的「糧食」,是建築業賴以發展的基礎。眾所周知,建築業本身是一個利潤率較低的行業,且具有履約周期長的特點,而建築材料又是施工企業最主要的成本之一,建材價格大幅上漲直接刺激的是廣大施工企業的敏感神經,直接影響的是廣大施工企業的現實利潤,因此,建材價格的每一次上漲都會引起施工企業的密切關注。但是,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並不是束手無策,是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主張調整工程價款的。
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首先應查看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對此是否有約定,具體來講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
1、《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上漲如何調整工程價款沒有約定
在《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上漲的風險承擔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施工企業遭遇建材價格上漲時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函闡明建材價格上漲的真實市場情況,爭取得到發包人的理解和支持,從而就調整工程價款事宜達成一致。若承發包雙方難以就調整工程價款難以達成一致,如符合下文所述的「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可直接援引「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調整工程價款,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施工合同》約定為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干
若《施工合同》對工程總價和材料價格實行的是固定總價包干形式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27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對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乾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應按該約定結算」。據此可知,上述情況下承發包雙方應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也即施工企業應無權因建材價格上漲而向發包人主張調整工程價款。但這種情形也並非絕對,如果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履行明顯不利於合同一方或顯失公平的,若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依舊可以通過「情勢變更」原則依法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3、《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的變動風險有詳細的約定
一般來講,《施工合同》中對建材價格的變動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處理。最常見的是承發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單價變化幅度或價差在±5%以內時不調整,超過±5%時由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也是傾向於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風險承擔方式來認定的,如廣東高院在2012年發布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就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12條也提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因此,在《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的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情形下,施工企業在面對建材價格上漲時,也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函,主張按合同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調整工程價款。但是,若建材價格異常飛漲,如出現本文開頭所述的2017年年底武漢地區水泥、鋼材、預拌砂漿等建材價格異常上漲、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的情況,此時若承發包雙方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責任承擔比例履行將顯失公平或使合同一方利益明顯受損,符合「事情變更」適用條件的,施工企業也可直接根據「情勢變更」原則來主張調整工程價款。
那麼,到底何為「情勢變更」?如何理解和界定「情勢變更」?
1、「情勢變更」的含義
所謂「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有的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本條司法解釋一般被認為是創立了「情勢變更」的法律概念,是「情勢變更」原則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2、「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由「情勢變更」的概念可知,「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情勢變更的事件應當是發生於合同訂立之後;
(2)情勢變更的事件應當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
(3)情勢變更事件發生後的變化必須重大致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將明顯不公平或將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4)情勢變更不應當是不可抗力,否則將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
(5)情勢變更不應當是商業風險,否則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從上述條件來看,施工企業能否就建材價格的異常飛漲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關鍵是判斷該價格異常飛漲是屬於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27條也提到,「因情勢變更導致建材價格大幅上漲而明顯不利於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請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漲價屬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漲價部分應由承包人承擔」。也即是說,建材價格雖然大幅上漲,但如果漲價屬於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屬於建築行業固有的商業風險的,則不構成「情勢變更」。至於如何精準判斷商業風險與「情勢變更」,目前法律尚無明確的規定。
3、「情勢變更」的司法適用
建材價格上漲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要件的,如果工程價款不調整則會顯失公平,損害合同一方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會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施工企業調整工程價款的主張,具體數額可以委託鑒定機構參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此外,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而影響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有嚴格的審核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