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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本家電話

發布時間: 2021-02-04 23:00:11

『壹』 堂本家包菜絲的做法

堂本家包菜絲的做法
材料
主料:包菜
配料:五花肉150克、干紅椒適量、花椒適量、香回蔥1根、八角答1朵、生薑適量
調料:食鹽1.5茶勺、蚝油1/2湯勺、醋適量、生抽適量、白糖適量
做法
1、准備好包菜。
2、准備好配料。
3、半棵包菜洗凈,用手絲成大塊。
4、五花肉洗干凈切片,紅椒剪成段,蔥姜切斜片。
5、鍋中燒熱少許油,放入五花肉片煎炒至表面金黃、出油(油可以打出來一些)
6、把肉片撥至旁邊,下入花椒、蔥姜、八角和紅椒,煸出香味。
7、下入包菜翻炒至稍微變軟,調入一茶勺的鹽翻炒均勻。
8、調入適量蚝油翻炒均勻。
9、翻炒至包菜完全變軟熟透,調入少許醋,再調入1茶勺白糖,快速翻炒均勻即可。
小訣竅
鐵鍋大火爆炒才有的獨特美味。

『貳』 堂嫂屬於近親嗎

不屬於近親。

1,近親,是指三代以內同一個爺爺的叔伯兄弟及其配偶擁有共專同繼承權的親屬。屬

父親侄子的配偶,是親叔伯嫂子或弟妹,叫做親叔伯嫂子或弟妹。

2,堂嫂,是四代或五代以內的同血緣家族生殖遺傳關系沒有共同繼承權的親屬。

堂叔伯親屬關系,是五代以內相同血緣家族生殖遺傳的、爺爺的父親或兄弟之間的親屬關系,又稱五服堂叔伯親屬。

3,五服以外同一家譜的相同血緣生殖遺傳親屬關系,稱做本家親屬。

……

所以,這樣的父系血緣家族親屬關系,是五十萬年前炎黃所創建的「父系血緣家族生殖遺傳」規則所確定的親屬關系。

其意義在於,為了保障人口的優生優育,杜絕相同血緣關系的親屬之間通婚策略,具有人口生存和發展的重大戰略意義。

……

您能確定這個「堂嫂」,是四代以上的堂叔伯嫂子嗎~

千萬別把親叔伯嫂子當成了「堂嫂」哦~

這意義不一樣。

很多人都說錯了~

是嫂子嗎~?

『叄』 堂本家用的什麼牌子豬排

你去問一下不就知道了嗎,希望你能做出好味道豬排。希望能幫到你。

『肆』 本家哥老了,該去屋裡哭嗎

如果你是女的,弔唁的時候該到屋裡哭同時下跪,如果你是男的,不需要到屋裡哭要在院子里的靈堂席子哭並磕三個頭。

『伍』 堂和表分別是怎樣的關系

堂指同祖父的親屬關系:堂房。堂兄弟。

表有姑表和姨表之分,都叫表,版姑母的權子女互為姑表,姨母的子女互為姨表。如:表兄弟,表兄妹,表姊弟,表姊妹(姑母、舅父、姨母的子女);表叔,表伯,表舅(父母的表兄妹);表侄,表甥(表兄弟姐妹的孩子);表嬸(表叔之妻)。


(5)堂本家電話擴展閱讀

過去一大家人都住在一起,沒有分家之前共一個堂屋,孫子輩的兄弟為區別稱呼,把親兄弟親姐妹之外的稱為堂兄弟堂姐妹。後泛指五代之內的兄弟。

發展到現今,堂兄弟有「親堂兄弟」和「遠堂兄弟」之分。「親堂」是指和自己同一祖父的堂兄弟,又稱叔伯兄弟,是僅次於親兄弟的一級。「遠堂」則是與自己並非同一祖父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其他較遠的堂兄弟。

同樣的,媽媽的娘家也是「另外的」一個家族。所以媽媽那邊的親戚,不僅同輩的人叫表哥/表姐。

連外公、外婆、外甥、外甥女這些人的稱謂中也要加上一個「外」字,以和自己本家的親戚區分。

『陸』 深圳堂本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堂本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分公司成立於2014年08月01日,主要經營版范圍為中餐類制售權(不含冷盤、不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產品)(在許可證核定范圍及有效期內經營)等。
法定代表人:劉念
成立時間:2014-08-01
工商注冊號:500107303674312
企業類型:分公司
公司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華潤萬象城B1層B143號

『柒』 常說的本家和堂兄姐妹有什麼,區別

不同地方可能有不同分的,我們分的堂是:爸的哥或弟的小孩就叫堂, 若是爸的姐或妹的小孩叫表. 媽那邊的親戚就叫表

『捌』 日本大家族裡面很多都涉及到「本家」和「分家」,什麼是本家,什麼是分家

本家:日本戰國時代,統治一國的大名對自己的稱謂。日本的家是一個經營體概念,強調財產與居住關系,血緣親近關系作為財產、權力分配的參考。日本神靈信仰並不限於自己的祖靈,相反這個神往往與國家聯系起來。日本社會的本家與分家之間並非擁有血緣關系,分家依賴於本家生活,本家為其提供了土地田產。在武士社會中盛行長子繼承製,長子繼承的不僅僅是財產也包括對於家的管理權和祭祀權。這種分配有利於財產的集中、資源的集中,這種分配方式更容易適應現代化發展的需要,日本的家族企業的發展也很大程度上得益於這種傳統的文化因素。 1.日本的「家」日本學者關於「家」的研究偏重於制度方面。著名社會人類學家中野卓把日本的「家」歸納為如下定義:家是以家庭的存續和發展為目的、以家業和家事兩者不可分割的形式繼續完成的經營團體。(註:參見〔日〕中野卓:「日本の家族」,弘文堂,1985年,第284頁。)另外, 岡田謙根據中根千枝在《家的構造——社會人類學的分析》中關於家的定義,整理後認為:日本的「家」並非像「家庭」那樣是一種在所有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概念,它是在日本社會中根據特殊的歷史的、經濟的要素被育成的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家」的制度的發達和近代的政治條件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日本,「家」是由家長及他的家庭(含家臣、傭人)組成的居住、財產單位。「家」一旦建立,其自身便作為不可分割的社會單位存在於地域社會。「家」與其說是以血緣不如說是以居住或經濟要素為中心而形成的。「在社會組織中,居住的要素具有比較重要功能,這是在不具有單系血緣組織的社會中能看到的共同的現象。在單系血緣組織的社會,單系血緣成員的資格對於集團的構成具有第一重要的意義」。以居住或經濟的要素作為「家」的重要的功能的社會也不少。以養子(婿養子)制為前提,使「家制度」得到發展的日本社會就是很好的例子。「『家』是根據居住、財產規定血緣者的權力、義務的界限,同時也包含非血緣者的基本社會集團」。(註:參見〔日〕岡田謙:「同族と家」,載「村落構造と親族組織」,未來社,1973年,第139~140頁。)概言之,日本的「家」是一個經營體的概念。它可以收養養子及親族以外的人,有時也接收非血緣關系的非親族(傭人等)作為「家」的成員,而且養子在分家、家庭的繼承方面享有權利。傳統日本的「ぃえ」(家)的概念及實態,常混同於「家庭」,但實際上家庭和「家」並非一回事。「家」的成員構成家庭是一個普遍的事實,但並不一定「家」的成員都是有血緣關系的人,如「家裡人」,不僅僅是妻子,同居的雙親、兄弟姐妹,僱用的人也被包含在其中。 日本語的「ぃえ」,是「かきど」(灶)的意思。在其他的文化傳統的社會中,類似的表述也很多。在中國從古代開始,「かきど」(灶)「煙」就象徵著家庭。家庭的共同生活,是擁有共同的灶,在一個鍋里吃飯,火、食、居合在一起便構成一個家庭。因此,火、「かきど」(灶)常用來作為「家庭」的象徵。 盡管如此,在「家」的居住和經濟的要素中血緣的要素是優先的,在繼承中也具有相對的優先權,但並不是唯一的。 日本的分家 從有關中國的分家的論著中可以看出,在中國的家庭內有三種主要關系:父子關系,、兄弟關系和夫妻關系。這三種關系在家庭發展的不同時點上,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在未分家前父子關系是主要的關系,兄弟關系是一種互相合作的關系,夫妻關系為父子關系所遮蓋。分家後的家庭,如果父親在世,以父子關系為主軸的關系雖仍然存在,但兄弟關系的連帶關系為夫妻關系所取代,夫妻關系成為一個新的分支家庭的中心。如此一來,中國的家庭從其財產分配上來看,實有一種合夥經濟的味道。因為合夥和散夥是一個自然的合分過程,而這種散夥自然以均為基礎,由此作為一個實體的家確是被分割掉了,家的財產也分流在不同的兄弟手中,這一過程是名副其實的分家,這個分家主要指兄弟分家。而在日本從家的繼承上言之,根本就不存在漢語中的「分家」概念。雖說在日語中也有「分家」這一漢字,但與中國的「分家」已完全不同。在日本,所謂的「分家」無動詞的含義,它只是個名詞,這一名詞主要是指由長子之外的兒子在本家之外建立的分支家庭,因為一般由長子繼承本家,同時日本的分家也含有非血緣的成分,如養子建立的分家。在同一村落中的本家和分家的關系並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種主從的關系。在安定的農業生產中,是以一定程度的土地積累為前提的,而分家沒有土地繼承權,這樣就形成了擁有土地的本家和不擁有土地的分家。作為分家,自然也要立足於土地而生活,這一土地往往由本家提供,由此分家的經營就需依託於本家。而在現代社會,長子之外的其他兒子建立的家,常常也稱為分家,但它和一般說的分家完全不同,因其已不存在隸屬的關系。如果用圖來表示中國的分家和日本的分家的話,可能會更易明白。(註:圖1參見〔日〕中根千枝等:「天城シンボウム」, 載「日本と中國」,小學館,第94頁。) 如圖1所示,日本的家事實上是圍繞著一條繼承線發展下來的, 其家庭類型也是以此為基礎發展出來,直系家庭(主幹家庭)成為其主要的家庭類型。這樣,日本的家成為代代相傳下去的永久性團體,那個永久性的家屋就是一個象徵,家的完整性一直能延續下來。不過長子的繼承也不是唯一的,如果其不堪其任時,可由弟弟、養女婿、無血緣關系的養子等來繼承。一提及家產繼承,自然認為日本為長子繼承製,中國為諸子均分制。但如果把武士的家族和平民的家族分別加以考察,就會發現兩者有程度的不同。長子繼承製在武士的家族中是理所當然的,但在平民的家族中未必完全遵循這一制度。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武士家的繼承方式也波及到庶民家的繼承。明治維新後,武士的家的繼承,已進入日本的民間社會。 圖1本家和分家(圖中A與B為兄弟關系,△代表男性, ○代表女性,=表示婚姻關系)
附圖 近代武士的繼承,並非是封祿的繼承即「家督」(中世紀意味著一門的軍事統帥權的「家督」這一用語,在江戶時代,意味著一家的當主及屬於一家的家產即封祿)繼承,正確地說是以封祿的再分配作為主體,同時也伴隨著家名繼承和祭祀繼承的觀念。但是,封祿是以對主君的效勞為條件而被給予的,即效勞才是武士的家業。因此,家的繼承就是家業繼承的觀念,雖在表面上未被表現出來,但在根本上即使到江戶時代也依然存在。可見,家督繼承具有名譽和經濟上的雙重意義。「繼承」一詞在現代法學上具有「私」的性質。但在江戶時代卻具有「公」的性質。進入明治以後,則由武士向士族屬性轉變。 在武士(後來的士族)的繼承中,長子和養子繼承是主要的。 在中國傳統社會,雖說諸子均分為繼承的主流,但也不排除其他形式的繼承。但繼承的主線是以父系血緣為基礎的,女婿和外人是不能繼承的。 日本的繼承中,被繼承的是一個獨立的家,它有「家名」和「家業」(這一家業與中國的家業不同,它主要指這個家代代所從事的事業,如茶道等)。即使在明治初年,家業的觀念仍很盛行。當時「家督繼承」這一用語如果從主觀上來看,為家名繼承;從客觀上來看,是家產繼承;若從功能上來看則為家業的繼承。更進一步說,它還含有使祖先的祭祀永遠繼承下去的意思。(註:參見〔日〕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の原理」,第29~30頁。)不過,進入明治後,家督繼承也逐漸地成為平民家庭繼承的重要制度。 很多學者在研究中國的家庭時,認為中國的家庭由於分家已不可能繼承「家」,其繼承的主要為家產。但在筆者看來,由於分家確實是破壞了家的完整性,使家處於一種分裂的狀態,但這種所謂的分裂是有限的,分家中的繼與合的原則以及對家的認同(identity),還是為人們繼承下來。 日本現在的民法條文是1947年制定的,但到民法修正為止,「家族制度」的廢除論者和維持論者之間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其結果成為妥協的產物,即社會生活上的「家族制度」和法律上的「家族制度」相分離。盡管如此,還是從法律上廢除了戶主制度和長子繼承製度,夫婦、親子、兄弟姊妹以平等的原則繼承。與此相伴隨的「家」的財產等於「家產」的觀念也消失了,所有的財產是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其分配對於所有的子女是平等的,從而確立了平均繼承的制度。但是,平均繼承的原則,在現實的農村,幾乎進行不下去。其原因一是「家產」觀念的殘存,「家產」作為一體,想讓後代繼承「家」的意識還根深蒂固地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直到60年代仍有很大的影響。二是無償勞動的殘存,日本農村,長子為了維持家產而無償地為家裡勞動,雙親死後,自然成為下一代的戶主。在戰後民法頒布之前,長子和雙親長期在一起勞動,維持著以土地為中心的「家產」,而次子、三子對於家的貢獻就很小。這樣,雙親如果死亡,長子、次子、三子對於財產具有同樣的權利也就帶來了新的不公平。其實,直到現在,長子繼承這一習慣法的勢力,在日本農村並沒有完全消除。 中國和日本的兩種不同的「分家」制度,除對能否形成規模經濟有很大影響外,可能還與社會意識形態緊密相聯。如自由主義與權威主義、平均主義和非平均主義等。 總之,分家這一家庭運行機制的不同,在中國和日本形成了不同的家庭形態。具體到以父系血緣為基礎的傳統漢族家族而言,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層次性,體現出多層次的結構特徵,這與日本的傳統家族形成明顯的區別。漢族的家本身表現出一種縱、橫雙向發展的特點。日本的家只是向縱的方向發展:家的繼承是以長子為核心延續的,祭祀、居住等也由長子繼承——此即為本家。與此相對應的為分家,作為分家的繼承人也是以分家的角色繼承分家的。由此而形成的本家和分家的關系構成日本同族集團的重要基礎,分家也是宗族或同族形成的內在機制。 日本的同族 日本農村社會的同族組織是日本社會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同族內部各種關系的研究,是現代日本社會人類學研究的主要課題。同族集團的調查研究,可以上溯到30年代,以有賀喜左已川、喜多野精一及川宏為代表。同族集團的研究也是農村社會學、民俗學等社會人類學相鄰學科的中心課題之一。日本的同族集團不是社會人類學的親族理論中所定義的單系的父系親族集團,它雖具有傾向於父系的特點,但不是以父系及母系的親屬繼嗣為原則的社會所形成的親族集團,這一點已為中根千枝教授所指出。其結構本質上具有一種鬆散的傾向,並非作為一種穩定的共同體而存在。即從本家A分出的分家B,處在A與B的分家C 的中間,與B對A的關系相比,B對C更具有很強的功能。 對日本同族的研究中,「家聯合」是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最初「家聯合」這一概念,是由有賀喜左衛門通過對日本農村同族團的研究而提出的。所謂「家聯合」就是承擔作為一個生活單位的家和其他的家,通過生活上的種種聯系結合在一起的一個共同體。在同族村落中,同族的構成單位是「家」,因此家和家族的關系以及家聯合的形態本質上是同族的結合。前面已提到日本的家庭雖然是以婚姻和血緣的要素為基礎而建立的,但實際上,家的成員還是以居住和經濟條件為前提的。而「家」常常包含血緣之外的成員,可以說「家庭」沒有血緣的要素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家」即使沒有血緣的要素也是能成立的。當然,「家」和「家庭」的成員常常是相同的,但作為一個概念應明確地區分開來。日本的「家」因為不是以血緣的原理為第一條件,其成員的角色也就不一定以血緣關系而定。如家的繼承,即使不一定直接有血緣關系也是可以的,沒有親屬關系的養子、婿養子繼承家的情況也是常見的。這就非常清楚地體現出「家」的性質。像這樣的家的結構,因為並不是以血緣關系作為絕對條件,所以在作為「家」的集合體而建立的同族中,滲入非血緣的因素也是自然的。 當然「家聯合」並不等於同族,然而同族的建立是在「家聯合」的基礎上進行的,只是這一「家」的聯合是由「本家」與「分家」所組成的。即由一個稱為「本家」的原有之家及與本家有附屬關系的新成立之「分家」所構成的功能團體。典型的本家—分家關系是由長子繼承本家,次子以下諸子則為分家。不論本家或分家都是功能性的共同體,這顯然不同於中國宗族的系譜關系。但並不是說同族不存在系譜的序列。確切地說,同族是以共同認可的先祖和系譜的序列為基礎構成的本家—分家集團。根據和始祖家的系譜關系,分家群之間也有一種上與下的地位關系。圖2揭示了同族的系譜和序列關系。 圖2 同族的系譜和序列(註:參見〔日〕赤田光男:「村の人間關系」,「載日本民俗文化大系9」,「村と村人」,小學館,1984 年,第102頁。)
附圖 從圖2中可以看出始祖本家地位最高, 分家群按建立的先後形成一定的序列。即與始祖本家越近其地位也越高,由此逐漸形成了A,B、 C的分家,A又建立了分家D。這樣由始祖家分出了四個分支,圖中橫軸上的順序號代表了上下的序列。名子(家內僱用的人)分家的E 和始祖無血緣關系,故處於最後的位置,這也表明了血緣在同族的構成方面並非是絕對的條件。當然這是一個典型的本家和分家關系圖。這正如福武直所言:「日本的同族不僅具有本、分家關系的主、從性質,也包含非血緣的分家……這在落後的農村和不發達的都市的老鋪中,直到現在還能看到。 」(註:日本人文科學會:「封建遺制」, 有斐閣, 東京,1951年,第60頁。) 日本社會中的同族組織,表面上類似於中國的宗族制度,但兩者的內容完全不同。如果和中國進行比較的話,日本的同族是非常清楚地以本家為中心的;而中國的情況作為原則,成為長老的人常常並非出自一定的家,一般推舉最高輩份中的年長者。因此中心的家並不固定,貧困家庭的人也有可能成為長老。所以為了彌補這一制度的弱點,特別設置了像族董這樣的「頭銜」。但這些族董也並非固定在某一家裡的人中間。而日本的同族含有非血緣者,血緣的原則並不是絕對的;中國的同族顯然是按父系血緣的原則結合在一起的。
在日本以本家和分家關系建立起來的同族集團,隨著長子繼承製度等在法律上的廢止,同族組織也失去了其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