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證有什麼特點和作用
((ucP600))第2條明確規定:「信用證是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安排是不可撤銷的,從而構成開證行承付相符交單的確定承諾。」由此可見,開證行是信用證的首要付款人,出口人可憑信用證直接向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憑單取款,而無須先找進口人。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不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獨立的、終局的責任。 (2)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信用證是根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之外的約定,信用證的各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完全以信用證中所列條款為依據,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出口人提交的單據即使符合買賣合同要求,但若與信用證條款不一致,仍會遭銀行拒付。對此,((ucP600))第4條明確規定:「信用證按其性質是一項與憑此開立信用證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不相連的交易。即使信用證援引這類合同,銀行也與之毫無關系並不受其約束。」 (3)信用證是一種純單據業務銀行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只憑單據,不管貨物,即只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ucP600))第5條明確規定:「銀行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可能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履約。」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責任,進口人也應接受單據並向開證行付款贖單。所以,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 2.信用證的作用信用證是一種銀行對出口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對出口人來說,其取得了銀行信用,只要做到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單單一致,單證一致」,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對進口商來說,他可以通過信用證上所列條款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出口人按時、按量交付貨物。對銀行來說,開證行只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它貸出的只是信用而非資金,在對出口人或議付行交來的跟單匯票償付前已掌握了代表貨物的單據,加上開證申請人的押金,也無多大風險。
2. 信用證的作用是什麼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並按其指示向第三方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大概的流程如下:
進出口雙方簽訂合同---進口方向出口商通過銀行開出信用證---出口方安排發貨並製作信用證要求的相關交單單據---發貨後出口方將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提交通知行---通知行將單據寄交開證行---開證行審單並和開證申請人即進口商確認無誤後向進口商解壓單據以便其報關取得貨物,同時按照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款向通知行付款---通知行收到貨款後通知出口商---交易完成
從上面可以看出,出口商必須以發貨為前提才能取得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如提單等)並提交銀行進而得到貨款;進口商要以保證付款為前提才能從銀行解壓單據報關取得貨權。這是一種同時保證出口商一定履行向進口商發運符合合同規定貨物的義務,進口商一定向出口商履行付款的義務。
3. 簡述信用證業務的作用和特點是什麼
信用證的特抄點:
1.開證行付首要付款責任。屬於銀行信用。
2.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性文件。依據合同開立,又獨立於合同。
3.信用方式是純單據業務。銀行憑單付款,不問貨物。
信用的作用:
1.對出口商的作用:保證出口商憑單區的貨物,使出口商得到外匯保證。另外,可以獲得資金融通。(如打包貸款)
2.對進口商的作用: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另外,也可以獲得資金融通。
3.對銀行的作用:進口商開證需要交納開證費和保證金,所以能夠增加其收入。
4. 信用證最主要有什麼用途呢
信用證其實就是通過銀行信用,來保護和控制買賣雙方的交易行為。買方通過開征行,專向買方開出信用屬證,賣方必須按照信用證上所述的貨物質量要求,數量要求,交貨時間(就是信用證有效期),以及相關運輸單證的要求等進行備貨,以及安排運輸。在信用證期限內向銀行提交貨物運輸單證(這些單證一定要嚴格與信用證中的要求一致),就能取得貨款~~~
然後,買方必須到銀行付款才能獲得這些貨運運輸單證,繼而到船公司提貨。
如果你在超出信用證期限後再提交提單,銀行就會拒付貨款給賣方,無效就是指這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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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一下,接到買方開出的信用證,第一件要做的事是審查信用證的內容,看是否符合買賣合同,是否有能力在規定時間內備好貨物及出運,還要留意它是什麼種類的信用證
5. 信用證是怎麼回事,有什麼用途嗎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它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是銀行(即開證行)依照進口商(即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對出口商(即受益人)發出的、授權進口商簽發以銀行或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保證在將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必定承兌和付款的保證文件。
信用證以其是否跟隨單據,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大類。在國際貿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單信用證,我們一般分析跟單信用證。
一.信用證當事人
1.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Bank)
開證行是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信用證的銀行。該銀行一般是申請人的開戶銀行。
2.信用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授權使用和執行信用證並享受信用證所賦予的權益的人,受益人一般為出口商。
3.信用證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保兌行是應開證行或信用證受益人的請求,在開證行的付款保證之外對信用證進行保證付款的銀行。
二.信用證關系人
1.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
開證申請人是向銀行提交申請書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它一般為進出口貿易業務中的進口商。
2.信用證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它一般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證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付款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並授權向受益人承擔(無追索權)付款責任的銀行。
4.信用證承兌行(Accepting Bank)
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的並授權承兌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在遠期信用證項下,承兌行可以是開證行本身,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銀行。
5.信用證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議付行是根據開證行在議付信用證中的授權,買進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6.信用證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償付行是受開證行指示或由開證行授權,對信用證的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進行付款的銀行。
7.信用證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
轉讓行是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的銀行。轉讓行一般為信用證的通知行。
信用證內容:
信用證雖然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但它並無統一的格式。不過其主要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信用證自身的說明:信用證的種類、性質、編號、金額、開證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等。
(2)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條款等。
(3)貨物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運輸標志、單價等。
(4)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運費應否預付,可否分批裝運和中途轉運等。
(5)對單據的要求:單據的種類、名稱、內容和份數等。
(6)特殊條款:根據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情況的變化或每一筆具體業務的需要,可做出不同的規定。
(7)開證行對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信用證特點 :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特點是:
一.開證行負第一付款責任;
二.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於貿易合同;
三.信用證業務只是處理單據,而與貨物無關。
四.信用證按照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原則。
6. 請問銀行的信用證具體是什麼和作用
銀行的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買方)的要求並按其指示向受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版金額的、在一定的權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一、對出口商的作用:
1、保證出口商憑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取得貨款。
2、出口商可以按時收匯。
3、出口商可憑信用證通過打包貸款或押匯取得資金融通。
二、對進口商的作用:
1、可保證進口商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
2、保證進口商可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3、進口商可憑自己的資信及開證行對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從而取得資金融通。
三,對銀行的作用:
1、可利用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交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
2、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
7. 「信用證」用什麼作用,它具有什麼法律效力,和使用范圍
信用證
是銀行 (開證行) 根據進口方(申請人) 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方 (受益人) 開立的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根據規定條件付款的書面承諾。從這個意義上說,信用證是開證銀行以其本身信用向受益人保證付款的文件; 開證銀行的付款保證,要以受益人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為條件。
信用證結算方式是當前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方式。其特點是:①開證銀行負第一位付款責任。它與一般擔保業務不同,一般擔保業務只有在被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時,擔保人才承擔責任,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則首先對受益人負責。②信用證是一種獨立文件,不依附於貿易合同。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不受有關貿易合同的約束。③銀行辦理信用證業務,只以單據為准,不問貨物是否已裝船、質量有無問題等。
信用證在國際結算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保證作用。對進口方來說,付款後即能取得代表貨物的裝運單據,並可據以提貨; 對出口方來說,只要按照信用證條款備貨裝運,提供合格單據,就可在出口地銀行取得貨款。第二是資金融通作用。進口方開證時一般只交部分押金,單據到後,贖單時付清差額; 出口方憑信用證在貨物裝船前後可以向當地銀行申請打包貸款和出口押匯。由於進出口雙方都能得到銀行保證和資金融通,所以信用證結算方式對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基本關系人有三: 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和受益人。另外還有四個從屬關系人: 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和償付行。①開證申請人: 一般即進口方。開證申請人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通過當地銀行開出符合合同規定的信用證的義務; 有憑單付款的義務和拒絕贖取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的權利。②開證行: 開證行和進口方之間的契約是開證申請書。開證行應根據開證申請書條款,正確、及時地開出信用證。信用證開出後,開證行對信用證獨立負責。不可撤銷信用證的開證行對出口方、匯票背書人和正當持票人負第一性付款責任,但對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有拒付的權利。開證行在付款後,不能因進口方拒絕贖單或無力付款,而向出口方、議付行要求退款,但有權處理單據和貨物,對不足抵償墊款部分有權向進口方追索,即使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以進口方為付款人,開證行也不因之而減免付款責任。但在開證行憑索匯電報付款或付款行憑匯票和索匯證明書付款的情況下,當接到單據後發現與信用證規定不符時,開證行有權向議付行追索票款,退還單據。③受益人: 一般是出口方。出口方在接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有權要求修改或拒絕接受。信用證一經接受,出口方即有按時裝貨備單的義務和憑單取款的權利。同時,對單據的正確性和貨物的合格性要負完全責任。④通知行: 即辦理通知信用證的銀行。通知行可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但對開證行和受益人不必承擔議付承兌或負款的責任。⑤保兌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叫做保兌行。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可以根據開證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保兌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後,即對信用證獨立負責,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責任。匯票、單據一經保兌行付款或議付,即使開證行倒閉或拒付,保兌行均無權向出口方追索。⑥議付行: 也稱「出口押匯」。是出口地銀行收到信用證受益人交來信用證項下全套貨運單據,經審核單證相符後,購進匯票及所附單據,並將票款扣除利息、手續費後付給受益人。議付行可能是通知行、轉遞行、保兌行、代開行,也可能是另外的銀行。議付行憑信用證議付後,應立即將單據寄出,向開證行或償付行索償。開證行如發現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可以拒絕付款、議付行可據以向出票人追索。⑦償付行: 是開證行的代理人,是接受開證行的委託,代開證行償還議付行墊款的銀行。償付行代償貨款後,責任即告終止,不受追索,不負單證不符的責任。開證行收到票據後,如發現不符,應向議付行追回已付的款項,但不能向償付行追索。⑧付款行: 是信用證規定的匯票付款人。開證行通常就是信用證項下匯票的付款行。該行經審單無誤,付款給議付行之後,即無權向議付行追索,如信用證規定匯票以通知行或出口地其他銀行為付款行,則該開證行並無必須代付的責任,但一經驗單付款,即不能向受益人追索。如信用證規定匯票以第三國的銀行為付款行,並僅憑匯票和索匯證明書付款,則其地位與償付行相同,不負單證不符的責任。
8. 信用證的用途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證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其當事人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信用證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把貸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 (《UCP5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UCP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UCP500》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UCP500》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並支付的責任。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准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後若干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 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餘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