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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竊電時間怎麼算

發布時間: 2021-03-03 12:28:20

Ⅰ 供電所怎樣才能查明竊電時間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2、以其他方式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的最大額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電的時間計算確定。
3、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日數按180日計算,照明用戶的每日竊電時間按6小時計算,其他電力用戶的每日竊電時間按12小時計算。
4、竊電期間產品產量能查明的,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單耗和產品產量相乘計算用電量,再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後與抄見電量對比的差額計算確定。
5、在總表上竊電,分表能夠准確計量,且竊電期間計量數據能夠查明的,按分表電量總和與總表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確定。
6、能夠查明正常月份用電量及實際用電變化情況的,按正常月份用電量與竊電期間抄見電量的差額,並根據實際用電變化計算確定;使用非法用電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電充值卡佔用電能,計費電能表正常的,按現場抄見電量與供電企業最後記錄的結算電量的差額計算。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Ⅱ 竊電電量如何確定

違規抄用電也是要給電費的,襲偷電是不給電費的,違規用電包括以下幾種。

(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3)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4)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電客戶受電設備;
(5)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並網.

偷電就不說了,只要沒給電費的用電就是。

Ⅲ 竊電量如何確定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

第一百零三條 竊電量按下列方法確定: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2、以其他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級表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竊電時間無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3)照明竊電時間怎麼算擴展閱讀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

第一百零一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

6、採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一百零二條 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並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並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對於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電費如何追補

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Ⅳ 我有竊電行為,但時間在十天不到,被罰六萬怎麼辦

竊電追補相關規定如下: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專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屬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2.以其他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
3.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有其他方面的供電疑問,建議可撥打致電95598供電服務熱線,24小時向用戶提供用電業務咨詢、電量電費查詢、停電信息、故障報修、投訴舉報及建議等服務。

Ⅵ 你們可以幫我查詢一下,竊電時間無法確定,電費如何追補

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希望我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Ⅶ 盜竊電能 公安機關怎麼計算竊電時間和電量

各地計算方式沒有統一,以江西省為例: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2、以其他方式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的最大額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電的時間計算確定。

3、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日數按180日計算,照明用戶的每日竊電時間按6小時計算,其他電力用戶的每日竊電時間按12小時計算。

4、竊電期間產品產量能查明的,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單耗和產品產量相乘計算用電量,再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後與抄見電量對比的差額計算確定。

5、在總表上竊電,分表能夠准確計量,且竊電期間計量數據能夠查明的,按分表電量總和與總表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確定。

6、能夠查明正常月份用電量及實際用電變化情況的,按正常月份用電量與竊電期間抄見電量的差額,並根據實際用電變化計算確定;使用非法用電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電充值卡佔用電能,計費電能表正常的,按現場抄見電量與供電企業最後記錄的結算電量的差額計算。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7)照明竊電時間怎麼算擴展閱讀:

電量難以確認的定罪:

【案情】

2013年7月25日,廣西南丹某供電企業在對轄區內用電戶進行用電檢查時,發現黎某開辦的加工廠用電異常,經過調查,最終確認該加工廠採用掛外線的方法,使一台自有設備繞越計量從主線路直接用電。

由於竊電時間無法確定,供電企業按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並結合該台設備功率計算出了其竊電總量9720度,電費總計6638元。因數額較大,供電企業隨即將黎某的竊電行為向公安機關進行了舉報。

【爭議】

第一種意見:黎某構成盜竊罪。理由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盜竊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三項的規定:「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可知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包括電力。

第二種意見:黎某不構成盜竊罪。

本案關鍵的問題在於對黎某犯罪數額的認定證據不足。本案中黎某盜竊電力9720度,價值人民幣6638元的數額能否確定,是認定黎某盜竊數額是否較大,能否構成犯罪的關鍵。

案件中,9720度的竊電量是在不能確定實際竊電量的情況下,按行政規定推算出來的結果,而推定的事實不具有可靠性,實際上黎某的竊電量可能高也可能低。在低的情況下,可能會低於1500元,即可能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所以其結果是不可靠的。

Ⅷ 竊電量計算

以其他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 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就是說電功率按電表或允許用電量的最大值計算.

Ⅸ 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按照以下哪些規定處理

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竊電量按下列方法確定:
1、在供電版企業的供電實施上,擅自接線權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2、以其他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