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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装修开发商赔偿

发布时间: 2021-02-08 23:22:57

㈠ 买房签了无效合同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装修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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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八个注意事项
2007-04-06 11:54 A.M.

纲要:
1、买卖身份莫简单
2、售楼广告多睁眼
3、五证审查须从严
4、样板房中少联翩
5、认购书前要盘算
6、合同条款多把关
7、补充协议别嫌烦
8、签字盖章祝圆满
内容:
1、买卖身份莫简单
即买房人的确定、卖房人的审查。确定好以谁的名义买房,其它可能涉及到将来

过户、继承等问题。同时,注意轻易不要以他人名义买房,由此引发纠纷的情况很

多;卖房人应是开发商,少数例外。购房者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查看是否

通过了最新年检,贴有年检标记,经营范围中有无房地产开发、销售内容。如没有

相应资质,将导致开发、销售行为违法,这样的房产买不得。

2、售楼广告多睁眼
很多购房诉讼是因广告宣传而起。在对楼盘的宣传中,开发商过多使用溢美之词

已形成一股潮流。开发商对楼盘的规划环境、价位等极力进行包装,而直接面对购

房客户的售楼小姐更是利用楼宇沙盘模型大做文章,让购房者觉得买到了“便宜”

:优美的环境、低廉的价位并能享受到开发商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实际上,一旦

购房者拿到钥匙踏进自己的房屋,往往发现开发商描述的各种美好景象与现实相距

甚远,于是产生一系列纠纷,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只好诉至法院讨说法。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

容写入双方协议中,或要求作为合同附件,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此约束

开发商实现广告内容。
3、五证审查须从严
目前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一般不主动出示“五证”的原件,只有少数

开发商将“五证”或“五证”原件的一部分在销售时明示。不出示“五证”原件的

原因很多,有的是工作态度及责任心问题,有的是有意回避“五证”中所记载的瑕

疵,如存在抵押等,有的是利用复印件做假,如将某项目一期说成二期等。
对于初次购房者来说,要分清“五证”的真伪,认识到记载内容可能存在的利害

关系,较为困难。最好将其作为合同附件,并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保证“五证”的

真实性,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盖有人民政府公章、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

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证上土地使用者应与开发商名称完全一致,注意有无土地使

用权抵押记录。《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能用于办理预售许可证和开工证,不代

表已取得最终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开发商先期缴了一部分地价款,如后期款项不能

足额交付,就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一个重大隐患


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取得该证后方可申请开工手续。
根据房管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看开发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

限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建委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是工程可开工的法律凭证,开发商出售的是期房

,应要求出示该证。如是现房,应查看建委发放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
房地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系可预售、销售凭证,

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所购房子是否在预售、销售范围。有的房屋开发商已办理了

大产权,此时应看产权证上是否包括了所购房屋。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

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

以认定有效。
4、样板房中少联翩
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有的开发商设置了样板房或样板间。并且该样板房布局讲

究、装修精美,往往容易令购房者浮想联翩,仿佛已置身于自己将来的房子中,被

样板房迷惑,放松了很多应该注意的购房问题。结果在购房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

板房有不小差距。
虽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

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

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但很明显,购房人是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要证明样板房

的存在及内部结构、设备、装修标准等情况。所以买放人对于样板房要头脑清醒,

如购买的房屋同样板房,应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一致

,要把样板房情况在合同中确定。考虑到样板房可能拆除或结构内容等发生变化,

建议购房人将样板房情况以拍照、录象等证据形式固定。
另外,还应注意整体楼房的结构。顺义法院受理了一起噪声超标引发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胡女士要求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免费调换一套

与原告所购房屋同等面积、同等价格的楼房,并赔偿原告12485元的经济损失。2002

年4月,原告装修后入住,不久发现自己房屋下面有振动和噪声,经了解是被告在原

告房屋下面设计和安装了地下供水系统。随着住户的增多,振动和噪声越来越大、

越来越频繁,导致原告无法居住。2003年8月20日,原告委托顺义区环境保护局环境

监测站进行了鉴定,该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原告地下的噪声超过正常标准,原告

随后起诉。
5、认购书前要盘算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

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这里说明一点,签订认购书不是房屋预售或

销售的必经程序,建议购房者不要轻易签订认购书。如果有的购房者的确看上了某

个项目的房子,担心错过,必须签订认购书,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根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

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

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条款),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

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次,无论认购书具不具备成为购房合同的条件,其效力均应根据开发商是否已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身内容等来确定。
再次,购房者在认购书中要明确所交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二者法律后

果是不同。
6、合同条款多把关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

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

,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

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

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

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

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

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

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

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

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

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

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

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

;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

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

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

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

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

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

。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

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

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

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

,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

约定。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

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

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

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

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

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

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买房人应力争在

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如果此期限

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

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

,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

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

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

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

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

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

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

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

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

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

之0.5至1之间。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

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

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

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的。
7、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

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

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

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与开发商所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只

有这样才能在日后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据可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买受人尽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

。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一,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发生争议的

解决依据。由于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审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没有

意识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与双方实际约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许多缺陷

,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起到证据作用的却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图,所以,希

望广大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平面图的方

向、尺寸、比例等具体细节是否在图中标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发纠纷。随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产生纠纷的现象时

有发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本幢商品房只作为住宅出卖,不得作为商业用

房出卖,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五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否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卖方出示《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交房时出示实测面积。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适销对路的产品供不应求,仍处于卖方市场,卖方就会利用

市场的优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做出太多让步。至于市场需求少或积压商品房

,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卖方宁也不肯让步。从司法的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刚

刚形成并高速发展,立法者、管理者从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上都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

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又无经验及先例可循,导致立法和管理相对于房地产业的快速

发展来说比较滞后;在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短期内买方与卖方是无法抗衡的,

无法达到权利义务趋向于真实一致。那么在这种买方明显处于弱势及不利的情况下

,怎么能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得一些应属于自己的但实际上却被侵犯或被忽视的权

利呢?
买方聘请律师帮助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买方

要与自己的律师站在一个立场,要表示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到

最大的合同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合同内容不利于买方甚至对买方不公的结果。

在开发商表示不签就算了的情况下,即使你很想买这个房子,你也要沉着,不要轻

易放弃律师为你提出的谈判条件,要知道很多谈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争取

的过程。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

,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8、签字盖章祝圆满
北京已出现了同一房屋买卖合同竟有三个版本的案件纠纷,开发商擅改合同是出

现三个版本的合同原因。
坚持卖方先盖章,买方后签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议在合同上由加盖骑缝章

、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后

同时签字盖章,然后合同才能生效。但实际上一些开发商要求买方先签字,然后才

去盖章。开发商这样做有很多理由,比如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售楼时,中介机构并

无权在合同上盖章,所以必须将谈好的合同送到开发商那里去盖章;还有的是开发

商的公章归某个人掌管,为了提高开发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它的原因,

开发商一般在凑足了几份买方已事先签字的合同后,才集中起来去盖章。
卖方盖章和买方签字的时间差,对于诚信的开发商来说无需多虑,但对于个别存

在有意欺诈的开发商,买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开发商利用这个时间差,将一式四

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处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事先谈好的补充协议不认可,

可这时买方已签字了,首付款大都交了,这会使买方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
为了防止这种概率虽小但对买方杀伤力却极强的细节,建议买方事先将合同的空

白处划掉,并将已选择的条款用汉字在合同的空白处表述出来,以防被改动。
最好坚持双方同时盖章签字,这开发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时也是对买方的一种尊

重,对合同严肃性的尊重

㈡ 新房装修大面积裂缝,要开发商索赔

墙面裂缝一般是由温度、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施工质量等三个原因引起,如属于正版常的温度裂缝,权不属于房子质量问题。但如果是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施工质量引起的,那就可以要求开发商索赔,开发商除应维修外,还要赔偿装修的费用。建议你先与开发商协调,如不成要向法院起诉,须先要向质量检测部门先进行质量鉴定,确实是施工质量方可索赔。
建议先去质量检测部门鉴定然后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你的损失。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㈢ 房子漏水,耽误我装修,开发商要不要补偿

正常应该是要进行赔偿的,至少赔些员工误工费,但看你说开发商很积极配版合处理,那么你权就要考虑人情世故问题,假如开发商不予理睬或推三阻四的话,那么要走法律程序了!你应给开发商施加压力,督促其抓紧想辙尽快处理完毕。

㈣ 新房已装修完,如果退房,能否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超过合同面积3%以上的,不必付费,这是国家建设部的规定。
已经装修的房产时不能退房的,除非装修时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

㈤ 房子已装修,但出现裂缝,开发商拖延,现在开发商要赔付,只赔付三分之一,怎么办

你的房子你自己复已经装修制好了,你现在再去找开发商,他未必会承认是他们当时的错误,如果想要他会承认只有先通过协商了。如果是你装修时没有动过的地方他们肯定会承认的。
不过也可以叫他们过来看一下,先做个登记,等过一个周期后再重新修补这些裂缝,一定要用你现在装修时用的服乳胶漆修补,不然的话颜色会有很大的色差的。
说到赔偿的问题,我想开发商可能只同意修补,怎么赔呢,赔多少呢?很难界定。如果开发商好协商的话,一次性付多少钱当然再好不过了。首先看他们是否承担责任。

㈥ 房产开发商违约要赔偿多少

可以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内利益损失),并额容外要求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㈦ 装修房在维修保养期内,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

首先,抄我可以明确的答复你,装修房也并不是所有部位都是5年保修的,一般来说像屋面漏水,五金管件,墙面地面等等都是不一样的保修期的,所有你最好是找出交房时开发商给你的房屋质量保证书看看里面的内容,如果里面的内容没有涉及到装修的话那你就只能找开发商协商解决了。

㈧ 房子质量问题开发商赔偿问题

根据你自己装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来要求赔偿,
最好提供相关凭证和证据,
但是一般会再继续协商。

㈨ 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赔偿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隔音效果不达标等等。 (三)其他一般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对上述三种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不同质量问题的正确处理方式可概括如下: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过高,买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如果买受人认为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更为合算时,也可选择要求修复。 (三)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二、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投诉 (一)找开发商协商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 (二)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住户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 (三)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上述途径都不能解决,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的现象。许多居民对类似住房出现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投诉,如何解决,往往是一出现问题就找物业,而物业部门又因无力解决或其它一些原因把问题移交给别的部门,使问题拖而不决。在这里提醒购房者,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先找开发商协商,弄清楚问题的性质,再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协助解决,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㈩ 房主装修好了发现房子质量有问题可以找开发商赔偿吗

可以的。
一般开始都是先行协商的,如果协商不成才到法院起诉。
不过如果费用相差不大的话,开发商一般是会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