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这个应该办理了电监会资质,
如果是没有办理或者是没有授权,
他这都属于违法。
『贰』 请问电监办专员算什么行政级别啊比如杭州,贵州,福州等等地区的
正厅级。复2013年后电监办和能源监管制办合并,设能源监管办,受国家能源局垂直管理。国家能源局是副部级,监管办是正厅级。监管办专员同时是党组书记,所以能源监管办专员是正厅级,原电监办专员也是正厅级。
在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撤销并入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监会设立的18个派出机构成建制划转到国家能源局,并继续实行垂直管理。
(2)国家电监会扩展阅读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文件,国家能源局在福建设立能源监管办公室,全称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简称福建能源监管办),其前身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福州监管办公室(简称福州电监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福建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简称福建电监办)。
福建能源监管办专员张建平,副专员朱文毅,内设综合处、市场监管处、行业监管处、电力安全监管处、资质管理处、稽查处和机关党委(工会)七个处。
『叁』 国家电监会颁布的供电监管办法从什么时间起实施
您好!国家电监会颁布的《供电监管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肆』 电力管理部门与电监会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内管理。国务院有容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电监会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原属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现已被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
2013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不再保留。
一般来说,电监会只是一个事业单位,无行政执法权,只是一个授权单位。
『伍』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高压试验证怎么查
考证的所管辖区域电监委员会 网站——电力业务许可电子政务平台——电力资质查询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信息查询——输入你的身份证号即可查询了。
高压电工证是指对1千伏(KV)以上和10千伏(kv)以下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超过10千伏的电压是电网管的,不是安监局管。
国家电工进网许可证:
由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监会)颁发,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许可凭证,分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依据电监会第15号令之规定,低压可从事电压等级为0.4KV以下的电工作业,高压可进网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的电工作业,持特种级别的进网作业许可证可从事线路实验等特种作业,进网作业许可证每3年一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可在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监会)批准的考点报名考试,报名时需要提供报名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寸红底免冠照片3张。报名后根据情况安排考试,考试分为理论和实操。两科都合格后,2个月左右时间可以到考试机构领取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电工证种类: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从事电工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电工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共五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是全国通用的,是不需要进行年审的。按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与电工有关的工种有维修电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等。 特种作业操作证。国家规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要做到持证上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用相当于上岗证,是必须要具备才能从事电工工作的,主要证明持证人具有电工安全操作的知识和能力。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有效期3年,到期后必须复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许可凭证。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低压、高压和特种三类,是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有效期3年,到期后必须复审。
『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属于什么级别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级别是正部级。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三、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四、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五、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六、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了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
七、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
八、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
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柒』 电监会和国家电网还有南方电网哪个好
你问对人了哈~~猜是浙大的?不过浙大的电力系统排不到全国第二~~硕士以后基本叫电力系统了,电气工程自动化是本科叫法言归正传~1)首先你抱怨错了,硕士没毕业在国有企业实习的工资达到2k已经很不错了,没有公积金就太正常不过了,有公积金就奇怪了,只有正规签订了劳务合同才有公积金。2)是否读博士一方面要看就业导向,但最重要的是看个人的追求,说实话,博士真的不是想读就能读下来的,尤其是电力系统博士,一般名牌高校对博士毕业卡得很严,电力系统博士要发SCI论文才有答辩资格,我认识的好多博士都不能顺利毕业,基本要延期,所以看个人到底适不适合做科研,这个比工作导向更重要。3)对于电力系统来讲,博士相比硕士就业面窄了很多,大部分供电局不招应届博士,只有电科院,设计院等一些科研性质单位招收博士,所以其实电力系统内读博士的人并不如其他专业多。4)海外高校的博士在国网与南网系统内确实竞争力更强,硕士除外,国网要求海外硕士的本科必须是211大学才有资格,好多海外硕士就1年就毕业了,所以学术界都懂的。5)电监会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不是一个性质的,前者是公务员,后者为央企,理论上前者监督约束后者,实际上电监会的权利远没有银监会等单位大,电监会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对学历有要求,可能博士受限,要先了解,待遇不如后者,且非常非常非常难进。6)电力名校进入一线城市电力系统有难度,不过品学兼优的人基本可以留下,没你说得那么难7)电力系统待遇城市与岗位间差别相当大,就目前而言,平均南网系统好于国网系统8)电力系统待遇不会到让人担心的地步,不过电力系统改革前景不明显未来走向尚不明朗
『捌』 电监办是干什么的
一、电监办依据国家电监会的授权,履行所在省的电力监管职责
为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区域电监局对区域电力市场实行统一监管,电监办接受区域电监局的指导和协调。
未设立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监管职责由区域电监局履行。
二、电监办具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情况,监督检查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执行情况,参与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生产与供应计划。
(二)组织实施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供用电监督资格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监管输配电业务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监督检查调度机构和电力企业执行调度规则的情况,处理有关电力交易和调度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纠纷。
(四)监督检查未参与区域市场竞价机组的上网电价及辅助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电网企业输、配(供)电成本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参与监督检查终端销售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对查出的电价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提出有关电价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检查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织新建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六)受理电力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和申诉;调查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落实情况,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涉电犯罪;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电力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八)按照国家电监会的统一规划和标准,建设、运行和维护电力监管信息网和本单位局域网;统计并发布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经营和行政执行等信息,并及时报送区域电监局,其中,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送按国家电监会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协助区域电监局从事以下监管工作:
(一)参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审核辖区内进入区域电力市场的电力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监管区域市场主体执行市场运营规则情况、操纵市场行为和发电企业市场份额比例,监督检查区域市场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行为,监督检查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三公”调度行为和调度信息披露情况。
(二)监督检查参与区域市场竞价机组的上网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区域市场最高最低限价及辅助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跨省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区域电网企业输电成本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三)参与其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工作。
(四)参与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五)办理有关行政执法案件或调查事项,执行国家电监会和区域电监局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
四、承办国家电监会交办和区域电监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其他事项
(一)电监办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国家电监会党组管理,职务任免征求区域电监局意见;正处级干部由区域电监局审批,报国家电监会人事部门备案;副处级以下干部由城市电监办管理。
(二)电监办预算通过区域电监局上报和下达。资金支付按照规定实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基本支出预算(含人员经费、公用费用)执行国家电监会规定的标准;项目经费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由区域电监局审核汇总后上报。
(三)根据电力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调整和完善电监办的职责。
『玖』 现在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资质是国家能源局颁发的,以前电监委员会颁发的正还可以用吗
只是换了一个主管部门,一样可以用,别忘了到期续期
『拾』 电监会是干什么的
你好!来
“电监会”全称为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国务院授权下,行使行政执法职能,起到对全国电力监管的职责作用。
至于你说的“它为什么不属于能源局”,其实在今年年的3月,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电监会”、“能源局”这两个进行了整合,重组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管理,已经不存在所谓“电监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