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产购房送家电可以做促销费用吗
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经常版采取售房赠权送家电的方式搞促销。对于这些赠送的家电,有人认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有人认为应该缴纳营业税。那么,企业究竟该不该为这些赠送出去的家电缴税?如果该缴,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还得从卖方赠送家电的实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相关法规说起。房地产企业售房附送家电的行为,实质是在销售产品(即房屋)的同时赠送家电的促销活动。如果说赠送的家电需要纳税,经初步分析及对照现行相关税收法规,最具争议的应该是以下两种可能:第一,被认定为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第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需按家电的公允价值与售房款一并缴纳营业税。
㈡ 买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
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经常采取售房赠送家电的方式搞促销。对于这些赠送的家电,有人认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有人认为应该缴纳营业税。那么,企业究竟该不该为这些赠送出去的家电缴税?如果该缴,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还得从卖方赠送家电的实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相关法规说起。房地产企业售房附送家电的行为,实质是在销售产品(即房屋)的同时赠送家电的促销活动。如果说赠送的家电需要纳税,经初步分析及对照现行相关税收法规,最具争议的应该是以下两种可能:第一,被认定为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第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需按家电的公允价值与售房款一并缴纳营业税。 先说第一种可能。在增值税方面,关于“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很显然,对于售房赠送家电的行为是否构成视同销售,只有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可作判断依据,其核心条件是“无偿赠送”。那么,售房赠送家电到底是不是将“货物无偿赠送”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在售房赠送家电过程中,很明显房地产公司从购房人手中取得了家电对应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这些家电不属于“无偿赠送”。第一,房地产公司赠送家电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受赠人必须购买房屋。第二,企业的本质是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是根本宗旨,房地产公司也不例外。在进行附送家电的决策时,房地产公司必然测算过相关成本与带来的效果,因此附送家电的价值就构成了房屋销售的成本,相应的也会从房屋的售价中回收。第三,作为一个企业,所有赠送活动都有目的,房地产公司售房同时赠送家电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促进顾客购买公司的产品——房屋,赠送家电的行为可以与某一笔明确的销售收入挂钩,所以房屋的售价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家电的价值,这也是售房赠送家电与一般赠送的本质区别。 因此,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的家电并非是无偿地把家电赠送给购房人,而是收取了货币的,只不过收取的货币已被包含在房屋的售价中,没有被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家电的行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再说第二种可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混合销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混合的行为中有提供应税劳务;二是其中的货物被销售了;三是提供劳务和销售货物发生在同一笔销售行为中,就是发生的时间一样、客户一样。 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家电的混合行为包括了销售房屋也即不动产和赠送家电。暂且不论赠送家电是否是销售行为,单就这一混合行为中没有提供应税劳务一项,就可以断定售房赠送家电行为就不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就算回归到制定混合销售有关税收政策的出发点——基于一项销售行为涉及两个不同税种,本案中赠送的家电也不应该等同于销售。因为它是在销售房屋同时采取的促销手段,并非企业的常态行为。如果是常态行为,企业每销售一套房屋就得赠送一套相应的家电。另外,赠送家电也不是销售房屋所必须提供的,不是企业产品的组成部分,所以也不能简单理解为销售。据此可以断定,售房赠送家电行为不符合上述第二个条件。也就是说,售房赠送家电不属于混合销售,其中的赠送家电无需缴纳营业税。退一步说,即便属于混合销售,如前文所述家电的价值已包含在房屋的销售款中,也不应该再按其公允价值计算缴纳营业税。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售房赠送的家电,房地产公司既无需为之缴纳增值税,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其实,对于类似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已从一个侧面作出规定。电信企业开展电信业务而赠送一定实物行为与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家电的行为本质都是一样,因此后者完全可以参照前者处理
㈢ 家电发票是什么发票,多少个点
家电发票是增值税发票。具体税率会随时间的变化和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以下仅供参考:
给单位的话,如果你方和销售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你单位税号等信息,让对方给你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不是用于职工福利,原则上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税率17%
如果你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就给你们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方不能抵扣进项税,税率17%
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给你们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不能抵扣进项税。
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你方是一般纳税人,你方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请对方携带采
合同等到其主管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方取得抵扣联后可以认证抵扣,但此时税率为3%。
拓展资料: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多少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
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增值税 网络
㈣ 家电税应该谁交,我在海尔专卖店买的洗衣机是5千3给的发票单价是4529.0595元加税769元,税
这是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票,买家与交税无关,发票上的税款是商家版交国税局的,税率是售权价的17%,商家在进货时开来的增值税票的税额可以抵扣销售票上的税额,抵扣后多出的税就是增值税,商家实际交的税是增值部分的。
㈤ 购买家电的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钱
普通发票的税率,一般纳税人的为17%和13%,小规模纳回税人的工业一般是6%,商答业一般是4%,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给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开普通发票还是申购专用发票,税率只能是4%、6%,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税率还是17%(或13%)。营业税项目,税率是可能是3%、5%、20%。农业行业的属于免税项目的,税率是0 %
㈥ 家电税是多少
3%
㈦ 我在县城商场买的电器怎么发票上还要交税,有这回事吗家电还要上税!~是不是被商家骗了!没有听说过家
发票就是交税的一种体现,一般物品的增值税就是17点,国家规定的。当然还有很多东西国家规定的税额没有这么高的。
你这个发票是正规的,没有被骗!
㈧ 买房赠家电业务是做为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税法文本来看,营业税法规中的混合销售只包括销售“应税劳务”同时销售“货物”的行为,而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同时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税劳务”即: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劳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第七条中有专门规定)。
从混合销售的本义上理解,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劳务”和“货物”间应是高度关联的,如:运输单位送货又销售货物。
混合销售的销售,还有个特点是销售方主动对两项业务分别或明确表示一并作价,并收取款项的。买房赠家电的“赠送”是明确表示没有作价。
从法理上讲,不能认为“应税劳务”存在混合销售,而“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不存在混合销售。税法这样写难以理解。
上述分折可见,买房赠家电税法上不认为是混合销售。
当然也不是兼营,兼营应有下列特征:该业务属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常年业务,以取得兼营业务的收入为目的。如:歌舞厅兼营酒水、香烟。
那么到底要不要交税?国税函[2007]1322号文件规定,“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
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
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文中明确指出,电信公司的货物赠送行为不交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不交增值税法律依据是
“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
。不营业税的法律依据没写,
其实,《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只有“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又明确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我们谁都清楚,宾馆里常见的牙具、纸巾、香皂等都是赠送的(因为这些东西顾客都可以自带),它们一直不交增值税,也不视同销售交营业税。我们的通常理解是这些牙具、纸巾、香皂的价款已包含在劳务收入里了。
回到房地产公司的情况,在国家不断的调控措施下,房地产公司为了强撑市场,不愿降价,又想继续占有市场,纷纷推出买房赠物活动。所赠之物的价格显然已包含在房价之内,并非凭空的无偿赠送。只是税收法规的糊导致了许多执法的困难。
总上所述从流转税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来说,可以认为,买房赠物既不交增值税,也不视同销售交营业税。
㈨ 销售家电产品的税收有哪些
1、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企业:3%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税率;
一般纳税人企业:(17%)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收入*17%;
2、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应纳增值税额*7%;
3、应交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额*3%;
4、印花税按购销合同的0.3‰(万分之三)。
5、企业所得税按利润总额的25%交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享受优惠按
20%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贰仟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