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现初步实施“家电补贴”“以旧换新”政策对个体家电维修行业影响有多大以后会不会令这行业无法生存
对维修行业影响不大,不用担心。现在的机器都是厂家保修一年。等一年后厂家收费标准高,很多用户不用他们,还会找你维修的。
② 国家支持家电行业的发展吗
、 国际化产业结构调整背景下的中国家用电器行业 改革开放以来, 家用电器制造业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一个行业,电 冰箱 、 洗衣机、空调机、 彩色电视机等主要家电产品的产量获得了极大的增长, 产品的结构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同时这一时期也是我国家电行业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发生剧烈变动的 时期,它对我国家电行业的企业行为和业绩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我国家电行业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 变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家电产业市场充分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 市场竞争的前提,一是产品相互竞争的多家企业存在, 二是形成买方市场。 虽然经济学家和学者经常指责家用电器行业的重复建设和重复生产, 但是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家电行业确实形成了改革开放多年求 之不遇的竞争格局,电冰箱、洗衣机等其它行业的实践都表明, 只有众多的投资者进入并使生产能力达到过剩状态时, 真正的竞争才能开始。目前在家电市场上, 相对较多的企业存在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表明我国家电产业竞争局面的 形成。 2、 市场集中度经过了先下降后上升的过程并且伴随着企业规模扩张的产 业组织结构优化的趋势 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在刚开始起步的阶段, 特别是80年代初受高利润的驱使, 众多的家电企业进入导致电冰箱、 洗衣机等主要的家用电器行业的生产集中度持续明显的下降, 电冰箱行业生产集中度CR4( 前4位企业产量之和占全行业总产量的份额)1982年是74. 5%,1985年是39.4%,1988年是29.0%, 洗衣机行业的CR4,1982是21%,1985年是20.7% ,1988年是25%。 只看生产集中度就认为我国家电行业存在规模不经济和产业组织恶化 的情况是不全面的,在大量进入的同时家电企业的规模也迅速扩张。 根据统计,电冰箱行业前4位企业平均产量从1982年的1. 86万台增长到1990年的51万台, 洗衣机行业前4位企业的平均产量由1982年的 13.4万台增长到1990年的60万台。 实际上在市场收缩和竞争的驱使下家电行业的近几年的市场集中度已 经提高,进入壁垒也已经较高。 在每一个家电产品市场上都存在一些具有规模大、高技术、 著名品牌和庞大营销网络的大型企业,技术力量薄弱、 资本规模小的企业进入动机基本消失。比如2000年海尔、科龙、 美菱、新飞等四家企业占据着电冰箱市场的领先地位, 四家产量占总产量的59%。在洗衣机市场上海尔、 小天鹅和荣事达三家企业在1999年的市场占有率为48%, 到2000年则提高到54%, 这说明近几年家电制造业的产业组织结构确实得到了优化。 3、政府对家电行业的产业政策的作用不大, 家电行业的结构调整和组织结构优化主要是市场推动的结果, 同时退出障碍较强是家电行业生产能力过剩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家用电器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场趋于饱和、竞争加剧、 企业两极分化加速后低效率的企业淘汰困难,即退出障碍较强, 而政府从改革开放初期推行的产业结构政策局限性较大, 家电行业未来的结构调整还只能靠市场来推动。 关注家用电器行业不仅应该了解国内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的变化 对家电行业整体业绩和竞争行为的影响, 而且应该放在国际化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的背景下研究家电行业 的表现,这样更能把握家电行业在国际化市场中的发展趋势, 特别是加入 WTO 后中国家电行业的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分割的状态 不复存在,家用电器产业面临的是国内厂商和国外厂商同台竞争、 价格将由国际供求来决定的国际化产业的市场结构。 家用电器行业是我国一个具有比较优势同时也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 90年代以来,家电产品出口额以2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 1996年出口额达27.5亿美元, 有12家企业的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目前电冰箱、 洗衣机和空调器单一产地产量世界第一的企业都在中国。 90年代中期以来,国产品牌产品已经在国内市场有了较强竞争力。 在国际化产业竞争环境下我国家电行业较强竞争力主要来自于以下几 个方面原因: 1、国际性的产业转移带给我国家电制造业新的发展机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 家电作为传统的制造业,在国际上西欧、 北美等成熟市场都不以其作为主要投资重点, 而把生产制造基地转向中国等劳动力价格低廉、 市场潜力巨大的发展中国家,或直接进行采购。 中国家用电器工业经过近20年发展, 已经建立了庞大的生产制造体系, 是进行国际性制造和采购的最佳场所之一,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 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对中国家电的需求都比较旺盛。 2、我国家电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从行业的技术特点来看, 家电行业属于技术稳定和技术比较成熟国际性产业, 即已进入产业发展的标准化和成熟阶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国内企业通过引进和购买技术,引进生产线、合资、 外资并购参股等各种形式获得了国际上领先的技术, 并且经过自主开发和创新型改进, 国内企业已经在家电行业主流技术上具有了较强的创新能力, 成为推动我国家电行业迅速发展和竞争力增强的巨大力量,比如国内 彩电业巨头 长虹 等企业已经获得了家电产业的最新技术— 精显背投影彩电技术,产品已经通过国家鉴定且投入市场。 3、 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巨大的市场前景成为家电业迅速提高竞争力的 巨大推动力 二、 入世 后对我国家用电器行业的冲击和影响 1、 企业研究和开发力度不够和核心技术依赖较强严重阻碍了家电行业的 发展潜力 研究与开发密度是衡量一个产业技术开发潜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 它是研究开发经费(R&D)与企业销售收入的比率, 国际上家电行业(包括消费电子行业)的研究与开发密度一般在6% -17%之间,而我国家用电器行业研究与开发支出较少, 与国际同类型企业差距较大。 1999年中国家电行业销售额排名第一的海尔集团的研发密度仅为 3.8%, 康佳 集团仅为2.17%。 几个家电巨头的研发密度在我国家用电器行业中是最高的, 其他的中小型家电企业的低层次的研发水平就可想而知。 2、企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家电行业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 80年代初中期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大量的家电企业投产, 当时进入壁垒较低,不过在当时短缺经济和卖方市场的条件下, 大量生产以迅速满足市场潜力巨大的需求是企业理性的经济行为, 但是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产品市场供过于求, 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家电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发生了根本不同的变化, 家电企业的竞争进一步加剧。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大量的外资家电企业将进入中国, 加之国内已经存在的几十家家电企业,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3、整个行业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手段将同时采用, 国产品牌的家电产品竞争压力较大 在中国家电市场上特别是彩电市场上曾经掀起过几次降价风潮, 从而引起了家电行业的新一轮的重组, 加入WTO后产业结构调整将会加剧。 随着家电市场行业集中度的逐步提高和规模经济的实现, 企业之间的依存关系会更明显, 企业将会同时使用价格和非价格两种手段来占领市场, 但是非价格手段使用的机会更多,包括用巨额广告支出、 优秀的售后服务、 加速技术创新的速度等来开发进一步细分的家电市场。 目前外资企业已经加大了推出新产品的速度以提高竞争实力, 对国产品牌形成了较大威胁。 根据赛诺公司对全国大中型商场的调查, 发现外资冰箱生产企业新机型所占比重平均为45%, 滁州西门子在合资冰箱当中开发速度是最快的, 1999年9月份新机型的销售与自身相比,已达79.1%; 其次为长沙伊莱克斯, 在1999年9月份的销售中新机型占到了40.4%。 三、家电行业的应对入世对策和未来产业发展趋势 1、利用国际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 国内家电企业特别是有实力的集团应该进一步扩大在国外直接投资设 厂,逐步实现设计、生产、销售的当地化, 这是我国家电产业市场已经饱和竞争加剧的现实选择。 目前成功的国内产业向国外转移的例子有海尔、格力、 小天鹅等企业。 2、在我国家电行业中, 市场推动的企业重组行为包括国内企业并购、外资并购等将会增多。 3、从家电行业技术发展的轨迹看,信息技术、 集成技术以及现代化管理方法与传统的家电制造业紧密结合, 企业对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的力度会加强,对 人才 和技术的竞争将主 导家电企业未来的竞争力。(来源:《证券投资》周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 姚战琪)
③ 请问大神,目前我国家电行业的整体风险是什么又有什么法律法规呢
家电行业的法律法规有: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办法,家电维回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答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规范发展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啊,具体的你可以到政策网络中进行查询,在政策网络中的行业规约,通知公告,政策解读中都有这一行业法规的详细阐述。
④ 根据我国家电.汽车产业发展和消费市场实际,国家实施了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2009年中央财
(1)消复费制对生产具有重要的反作用,消费的发展促进生产的发展;“以旧换新”政策有利于促进汽车、家电行业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居民消费水平。 (2)①国家财政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②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起基础性作用。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的经济手段。上述说法夸大了财政政策的作用,是错误的。 |
⑤ 2009-----2011年这三年年家电行业占GDP多少
2011 年中国经济形势展望 多数机构预测,2011 年世界经济增速低于 2010 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 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世界经济还没有进入稳步增长的良性循环,系统性和结构 性风险仍然比较突出。 1. 自主增长动力进一步恢复,经济增长率 9.5%左右 2011 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党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 建议指导下,我国将进一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节 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 等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全面启动 。 2009-2010 年中央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新 非公 36 条”政策全面落实将提高经济自主性复苏动力,居民消费升级和城镇化 进一步加快都蕴含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 为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要求,欧盟开始征收 碳关税等国际动向都将对传统产业形成较大的调整压力。 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短期增 速,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规范和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 综合以上因素, 2011 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略低于 2010 年, 实际增长 9.5% GDP 左右,与我们最新测算的本阶段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大体相当。 2.内需增长动力依然强劲,实际增幅大体与上年持平 固定资产投资政策进一步突出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的政策导向, 为战略 性新兴产业、区域经济增长点、民生工程、民间投资等鼓励性投资方向和投资主 体创造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同时,坚决抑制产能过剩行业投资项目的新开工。 但新兴产业尚未发展到企业开始大规模产业兴替型固定设备更新投资阶段, 民间投资自主增长意愿不强,预计 2011 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名义增速为 20% 左右,比 2010 年回落 2-3 个百分点。 2011 年消费保持平稳增长具备诸多有利因素,近年来就业形势和工资水平 变化为扩大消费增强了后劲,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助于减轻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 储蓄消费型增长模式使我国消费有较强稳定性,但家电下乡、家电和汽车摩托车 以旧换新等扩大消费政策在 2011 年出现效应递减现象。 预计 2011 年社会消费品 零售总额增长 18.8%。 3.外贸出口增长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可能为主要减速因素 2011 年,世界经济复苏放缓将对我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高失业率使居民 消费增长疲弱,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中国商品的需求;各种贸易保护措施仍会 层出不穷,美国国会酝酿的汇率特别关税法案正在审议过程中。人民币一定幅度 的升值对贸易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预计 2011 年我国外贸进出口增速将比 2010 年有所回落。初步预测,外贸出口同比增长 12%左右,进口增长 16%左右,顺差 1400 亿美元,同比下降 19%左右。 4.物价上涨压力依然存在,农产品价格不确定性增大 发达国家已着手采用“二次政策刺激”来对冲“二次衰退风险”, 这将严重 影响各国宽松货币政策退出的节奏, 全球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将对我国稳定物 价总水平不利。国内经济适当减速将促进总量供求平衡,工业品价格受产能过剩 影响有一定下行压力,农产品价格受自然气候影响有较大不确定性,服务业价格 受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推动有一定上涨压力, 经过精心调控可以将居民消费价 格上涨幅度控制在 4%左右;预计工业品出厂价格也上涨 5%左右。 2011 年经济政策前瞻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十二五”规划开好局、 起好步,是 2011 年的基本政策取向。2011 年世界各国经济表现和货币政策将出 现分化, 我国货币政策不会比今年进一步放松, 经济自主增长能力没有全面恢复, 证券市场出现大牛市缺乏基础;但货币政策也不可能大力紧缩,经济已经从最坏 的时期走出,也不存在大熊市的基础,更大可能是在箱体内宽幅振荡。要把短期 调控政策和长期发展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通过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来大力促 进经济自主性增长动力的恢复和强化, 通过实施“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和新兴 产业发展规划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我国经济复苏的可持续性。 1.维持适当的财政赤字规模,保持相应的增量调控能力 2011 年, 随着经济增速和价格水平回落, 税收增速将有所回落; 初步预测, 2011 年财政收入增长 15%左右。但财政支出方面,完成在建项目需要后续资金, 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 加强“三农”、 教育、 科技、 社会保障和就业、 医疗卫生、 保障性住房、节能减排等经济社会发展关键环节,以及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 支持,也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建议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但财政赤字 占 GDP 的比重下降。 2.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更加突出改善民生和结构调整 将减税从而启动企业投资积极性和居民消费积极性作为下一步培育经济自 主增长动力的主药方,不必如美国、日本一样出台二次刺激计划。个人所得税、 企业用于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方面的开支等都可以考虑减税。 支出结构要进一步 向保障房倾斜,向农村水利、交通、流通、农田等基础设施倾斜。 3.货币政策立足“适度宽松” 在有保有压、优化贷款结构、确保贷款投向实体经济的前提下,2011 年的 货币政策要为经济的持续复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合理宽松的资金条件。 通过数量型工具和价格型工具并用,坚守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取向,广义货币供 应量(M2)余额同比增长率 16%左右,新增贷款规模全年保持 7.5 万亿元左右,企 业从证券市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规模大于 2010 年, 全社会资金宽松有度。 4.房地产调控要转向构建促进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国务院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遏制投机性需求 的政策必须坚持,不能让调控前功尽弃。同时,要高度重视税收、法制改革等长 效机制的建设,尽量避免行政手段对房地产市场短期造成过强的冲击。要充分考 虑普通居民的生活成本和居住成本,重点增加 90 平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和保障 房的合理供给。供需两方面工作并重,坚持几年就可建立起有利于房价长期稳定 的供需关系。 房地产税率作为调控市场供求的杠杆, 对遏制投机性住房需求将有重要作用。 此轮的房地产调控过程中,中央政府已经将保障性住房作为调控的重点,将保障 性住房纳入地方政府问责范围。2011 年要制定各城市保障性住房五年规划,加 大投入力度, 加快建设进度, 将房地产税的一定比重作为保障房建设的主要来源, 以土地出让金作为补充。 5.加快节能减排相关体制改革,减少对行政性手段的依赖 加快推进资源类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做好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推进 西部地区以及全国资源税改革。 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稳步推进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 格改革。 将建筑节能列为节能重点, 推进居民家庭热力分户计量和阶梯价格改革, 提高新建住宅节能强制性标准并明确热力分户计量强制性设计要求, 政府加大对 旧有住宅热力分户计量改造工程的补贴力度。 同时要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范围,扩大资源类产品市场定价范围,减少政府对资源能源类产品价格的行 政管制。
⑥ 家电行业到底怎么样呢
2019中国家电行业分析: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出台,探索其他增长动力更为重要
2019年家电市场新政落地
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后简称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司巡视员刘宇南在1月29日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中称,拉动家电消费是促进商品消费的一个重要抓手。
但需要看到的是,同为扩大内需的救市政策,这轮家电市场新政绝不是十年前“家电下乡”政策的卷土重来。而对于家电企业来说,靠政策吃饭显然也并非长久之计。
节能、智能和超高清成为这轮家电市场刺激政策的关键词。
方案指出,支持绿色、智能家电销售。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产业链条长、带动系数大、节能减排协同效应明显的新型绿色、智能化家电产品销售,给予消费者适当补贴。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抽油烟机、热水器、灶具、计算机)并购买新家电产品给予适当补贴,推动高质量新产品销售。
行业人士分析,据测算若该政策在全国推广,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预计就可以增加1.5亿台高效节能智能家电的销售,拉动消费约7000亿元,全生命周期节电大概是800亿千瓦时。
而在提到要加快推出5G商用牌照外的同时,上述方案还提到要加快推进超高清视频产品消费。加大对中央和地方电视台4K超高清电视频道开播支持力度,丰富超高清视频内容供给。支持广电网络和电信网络升级改造,提升超高清视频传输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超高清电视、机顶盒、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设备等产品推广应用予以补贴,扩大超高清视频终端消费。
事实上,节能、智能以及超高清也正是家电行业目前的发力方向,国美方面表示,目前彩电品类中智能彩电占比可达到95%。冰箱和洗衣机高能效商品占比也达到95%。而工信部电子信息司消费电子处处长曲晓杰此前在中国智能显示与创新应用产业大会上的发言中也称,2019年将推进用5G技术传播4K内容的工作,4K超高清视频用户预期到2022年能够达到2亿户。
在将刺激家电市场做为拉动内需增长抓手的背后,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高延敏在去年11月16日在一次发言中称,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家电生产国与贸易国。刘宇南也在发布会中援引数据称,根据统计来看2018年家电消费占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位列第五位。总量上看,我国现在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家电生产和销售的大国,2017年,空调、冰箱、洗衣机、平板电视的内销量大概是2.3亿台,销售额接近8000亿元。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智能家电行业市场调研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四大家电产量除了洗衣机出现同比下降0.4%外,其他三类电器均同比增长,截止至2018年底,全国彩电产量为20381.5万台,同比增长14.6%。空调产量为20486万台,同比增长10%。全国家用洗衣机产量为7150.7万台,同比下降0.4%。全国家用电冰箱产量为7876.7万台,同比增长2.5%。
2018年全年全国四大家电产量统计及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十年轮回 2019年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全国试点推广
十年一个轮回。同样采取补贴模式的家电下乡政策也正是于2009年前后从试点推向全国。
2007年12月,家电下乡政策在山东、河南、四川以及青岛展开试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非城镇户口居民购买手机、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产品将按售价给予13%的财政补贴。2008年12月家电下乡政策在14个省区市落地。2009年2月,家电下乡政策推广到全国。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各地家电下乡政策均以四年为期。2013年1月31日,“家电下乡”政策正式结束。
而作为家电下乡的后续刺激政策,2012年6月期一年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开始实施。政策规定对符合节能标准的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和热水器等家电产品,给予消费者不同金额的节能补贴。
相隔十年的新旧家电补贴政策,扩大内需救市的意味同样明显。据记者了解,家电下乡政策是为了缓解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国消费电子企业面临的外销急速下滑危机。而眼下据国家统计局1月21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0987亿元,比上年增长9.0%,增速创2003年来新低。其中,作为以往的消费旺季,2018年11月、12月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分别为8.1%和8.2%,位于全年低点。
但与上一轮家电补贴政策的普惠性以及固定补贴比例相比,这轮新政更具弹性,强调“有条件的地方”与“适当”。而与家电下乡聚焦农村市场不同,这轮新政提到的“着力引导企业顺应居民消费升级大趋势”则意味着更大市场。
从家电下乡政策的历史统计数据来看,补贴政策对家电市场的刺激作用巨大。根据上述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1月底,全国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2.93亿台,实现销售额7071亿元。但家电下乡政策的相关后遗症也很快凸显。失去政策刺激的家电市场,陷入长期疲软状态。
家电业内人士表示,家电下乡等补贴政策在激发出农村市场巨大消费潜力的同时,也提前透支了市场的购买力。而空冰洗等家电产品的更换周期一般都长达十年。同时,电商近几年的轮番大促也已经让家电市场的购买力充分释放。同时,作为拉动家电市场增长的重要引擎,房地产行业目前也增长乏力。
而对家电企业来说,补贴也并不好拿。仅2015年10-12月就有康佳等四家彩电厂商相继发布公告称宣布公司将退回高效节能家电推广财政补贴资金。
1月16日,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在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回应家电新政相关问题时则称,有人听到新政很高兴,但我并没有很高兴,过去的家电下乡补贴,让很多企业弄虚作假,推动这个补贴政策时,反而格力电器比较吃亏的。对于家电企业来说,寻找到政策刺激之外的增长动力显然更为重要。
⑦ 求家电、小家电的行业标准、政策法规等资料,越全越好!
目前我国工业行业共有5.48万个标准,其中1万多个国家标准,3万多个行业标准。在创新国家战略的推动下,庞大的家电工业标准立项数量迅速增加。然而30多年来国务院部委的撤并、复设的变迁,使得包括家用电器在内的电子行业的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单位先后从电子部(四机部)、机械电子部、电子部到信息产业部。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现在究竟是谁有资格掌控家电行业标准呢?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用电器生产国和出口国,也拥有最大的市场,家用电器行业已成为世界家用电器制造基地,标准化工作为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李一主任表示,因为家电行业与消费者联系比较密切,随着国家对标准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相关标准制定部门也抓住这个机会,推动标准在立项数量上大幅度提高,仅去年就制定国家标准大约有167项。
标准的归口及发布单位
如此庞大的标准数目体系,到底哪些机构有制定标准的权力与资格?李一主任解释,国家标准委员会在全国开展标准化工作,下面设立了专业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才有资格和权力制定标准。而国家标准是必须要通过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组织制定。
家电行业的国家标准归口于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而批准发布的官方单位正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家电的国家标准编号起始是“GB”或“GB/T”。也就是说,国标委授权的家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才有权力制定家电行业的国家标准。
而家电行业的行业标准则随着几十年国务院等部委的机构改革而不断变迁,批准发布的官方单位先后经历了从电子部(四机部)、机械电子部、电子部、信息产业部等的变迁。而在工业和信息产业部挂牌之前,家电行业标准的批准主管部门一直由国家发改委在管。与国家标准的标准化组合架构类似,发改委负责行业标准的批准和发布,明确各行业的标准化直管单位机构,指定家电行业标准技术的归口单位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自工信部正式挂牌之后,家电行业的行业标准发布和批准单位就由国家发改委转到了工信部。尽管如此,家电行业的标准编号在主管部门辗转变动中却一直没有变,一直沿用“SJ”和“SJ/T”。从流程方面看,无论是家电行业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的制定,都需经历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执行效力互补
“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几乎没有差别,国家标准比行业标准级别高一些,其实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必要的补充,不是说什么标准都能按国家标准立项,一般是涉及人身安全,采用国际标准的才能立国家标准项目。其他的项目,比如性能标准或一些小标准,都以行业标准形式出现,行业标准也是在整个行业内执行的标准。”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程师吴蒙表示,比如说快速式电热水器,它在国家标准中是有安全标准的,可它没有性能标准,但是有行业标准的性能标准。作为快速式电热水器,在安全方面是要执行国家标准的,而在性能方面就要执行行业标准。就是说在找不到国家标准的时候就要执行行业标准。同时他认为从执行情况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实就像是班长和副班长,班长不在,副班长就是最大的。如果长期班长空缺,那么副班长就行使班长的职权。企业总得有标准来执行、约束,所以找不到国家标准的时候就启用行业标准。
加入世贸为中国家用电器的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业内人士呼吁,必须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家用电器标准新体系,没有高水平的标准,就不会有高质量的产品,而对高新技术标准的竞争,实质上是未来产品和国家利益的竞争,同时也是中国家电行业标准化的机遇和挑战。
家电标准化的机遇和挑战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司长闻库在中国经济网中经在线访谈中表示,我国将用两年完成标龄超过五年的行业标准复审,扭转标准落后局面。现已全面清理了4.2万项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标准,启动了标龄十年以上2.4万项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并下达了2210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闻库预计今年我国将完成近3000项与产品质量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客观上让家电企业迎头赶上了一个行业标准化划时代机遇。据了解,WTO/TBT协议中对标准划分为技术法规和标准。目前世贸组织已基本承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国际通用的技术法规范畴,但由于强制性并不能完全涵盖技术法规,因此行业标准成为国际接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时机已经来临。
然而由于长期标准滞后及部分行业多头主管等原因,行业标准与行业标准之间存在重复和矛盾,使执法监督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处于较为被动、艰难的局面,企业对此无所适从。比如助力车与电动自行车实际为同一产品,只是称谓上的不同,而助力车标准属原机械部发布的标准,电动自行车标准则为原轻工部发布的标准,两个标准同时有效,均为强制性标准,在行业标准中对这一产品的技术要求却不尽一致,这造成了生产企业在适用标准上的困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生产企业在将自己的企业标准上升到行业标准的过程中试图走捷径,在适用行业标准中另辟蹊径,不将家电产品的功能性要求走行业标准,转而以国内贸易行业的标准范本出现。这又是以另一种形式冲击我国原有的标准体系。这对我们家电行业标准化的完善和发展发出了挑战。
还有一个挑战来自企业的心态,有的企业认为,如果我的企业标准成了行业标准,我就是行业的老大。而这与国家标准化法制定标准的原则正好是背道而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九条指出,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我们一直反对把企业标准变成一个行业或国家标准。如果说只是一个企业或是企业一种产品就能做得到,那么就要一个企业标准就足够了,为什么要制定国家标准呢,因为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尺度而非一家或一个企业。”
李一表示,就因产品的一个附加功能,一个性能去制定一个标准,这种方式是不够科学的,这么多的性能标准会扰乱整个标准体系的制定。它应该纳入一个大标准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作为标准,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能只因某一企业行动就直接去实行,还要经过严格把关,代表大多企业意见。最后要有科学性,合理性。建议家电行业的标准应该由国家家用电器标准委员会归口,无论哪个部门制定标准(国标、行标),起码是要经过国家家用电器标准委员立项,参与标准的报批等工作。
只有跨越这些标准化的屏障,家电行业标准化的机遇才能真正遇见曙光。
标准知识:谁有资格制定家电行业标准?
09年08月19日 11:25:26 来源:科技日报 何丹蝉 我要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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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制定程序: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和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使用共同的技术工作导则,遵循共同的技术工作程序。他们最大的区别在于工作模式的不同。ISO的工作模式是分散型的,技术工作主要由各国承担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管理,ISO中央秘书处负责协商,只有到了国际标准草案阶段ISO才予以介入。而IEC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即所有的文件从一开始就由IEC中央办公室负责管理。
ISO与IEC的标准制定过程大致分为6个阶段,即提案阶段、准备阶段、技术委员会阶段、询问阶段、批准阶段和出版阶段。
1.提案阶段,即确定新工作项目阶段。
2.准备阶段,即工作组起草工作草案阶段。
3.技术委员会阶段,即TC或SC讨论阶段。
4.询问阶段,即询问草案须由ISO中央秘书处在4个星期内发到所有的国家团体进行为期5个月的投票。
5.批准阶段,即ISO中央秘书处将最终国际标准草案发送给所有成员国,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投票。
6.出版阶段,一旦最终国际标准草案被批准,中央秘书处须在两个月内更正TC/SC秘书处指出的任何错误,并印刷和分发国际标准。
一项国际标准从提出文稿到批准为标准至少需要两年,往后的3—5年需要对它进行不断的维护和完善。被批准为国际标准需要得到189个国家和600多个工业组织及众多厂商的认可。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16733-1997),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阶段划分为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立项阶段: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汇总、审查、协调、确认。立项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起草阶段:技术委员会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止。起草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征求意见阶段: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提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标准送审稿止。征求意见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完成标准送审稿。
审查阶段:自技术委员会收到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起,经过会审或函审,至工作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止。
批准阶段:自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准报批稿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止。
出版阶段:自国家标准出版单位收到国家标准出版社稿起,至国家标准正式出版止。出版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供标准出版物。
复审阶段: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废止阶段: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
行业标准制定程序:
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是: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立项:申请人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报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受理,归口单位报送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起草,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
审查: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报批: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整理成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
批准公布:行业标准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按规定进行编号,行业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和公布。行业标准批准后,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出版:行业标准出版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行业标准出版后,出版机构或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应将标准样书两份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复审: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修订修改: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⑧ 我国家电零售行业的现状
在消费品市场整体增长速度放缓的环境中,由于拉动家电消费的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以及“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对家电销售有着重要贡献的政策即将退出市场,2010年作为热点商品销售的家电在2011年开局就呈现出了放缓态势,且下半年放缓趋势更为明显。
从家电市场运行情况来看:
(一)家电市场零售额增速放缓
2011年上半年限额以上企业家电类零售额同比增长21.5%,比2010年同期放缓7.3个百分点;下半年7-10月份零售额同比增速大幅度低于2010年同期,虽然11月和12月 “搭政策末班车”消费心理,促使家电市场零售额增速有所回升,但未改变全年零售额增速放缓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年限额以上企业家电零售额同比增长21.6%,比2010年回落6.1个百分点。
(二)家电产量和出口增速呈缓慢态势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年,我国家用洗衣机产量增速比2010年放缓15.6个百分点;家用电冰箱产量增速比2010年放缓6.6个百分点;房间空调器产量增速比2010年放缓17.0个百分点;彩色电视机产量增速比2010年放缓4.4个百分点。
国际经济持续低迷,导致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保持缓慢增长态势,尤其是自9月份以后,我国出口总额增速持续走低。根据工信部统计数据,2011年,我国家电产品出口额946.2亿美元,同比增长7.9%,增速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4.0个百分点。
(三)家电零售价格降幅继续收窄
2011年我国经济运行中物价涨幅较高,全年CPI涨幅高达5.4%,其中7月份CPI同比增长6.5%,创37个月新高。在较高物价影响下,许多商品零售价格出现上涨,家电零售价格虽然继续保持下降趋势,但下降幅度收窄。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年,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零售价格同比下降3.1%,降幅比2010年收窄0.8个百分点,在2009年价格达到最大降幅之后连续两年收窄。
(四)家电下乡、以旧换新政策效果减弱
“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政策在过去两年里对拉动家电消费起到积极作用,但进入2011年,一季度“家电下乡”、“以旧换新”销售额和销售量尚保持高速增长;二季度,“家电下乡”、“以旧换新”政策效果呈现持续走弱态势,部分月份家电下乡零售额和零售量同比出现负增长。2011年全年家电下乡实现销售量1.03亿台,实现销售额264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4.5%和53.1%,增速相比2010年的130%和170%大幅放缓。
(五)一线城市家电销售增速创新低
根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对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的统计数据,从2009年起,随着一线城市居民家电保有量趋于饱和,家电销售增速呈放缓态势,2011年一线城市家电市场零售额同比下滑7.4个百分点,增速创2006年来新低。与此同时,二、三线城市在家电销售渠道下沉的带动下,同比保持稳定增长,2011年零售额分别增长12.3%和14.4%,大大高于一线城市增速。
(六)网上销售成为传统连锁销售的强有力竞争对手
近年来网上销售爆发火热,家电网上销售也呈现快速增长。粗略计算,中国家电网购市场规模2011年底达到400亿元,约占网上零售交易总额的5.0%。网上销售渠道的迅猛崛起,给传统连锁销售渠道带来巨大压力,以京东商城为例,2009年销售量仅为60亿,2010年销售额达到102亿;而2011年的发展目标是260亿,以翻倍甚至数倍的速度飞跃式增长。在整体家电市场销售增速放缓态势下,网上销售高速增长,必将促使其与传统连锁零售渠道展开市场份额的争夺,成为传统零售渠道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⑨ 国家对于厨房电器(燃气灶、油烟机、消毒柜)的政策家电下乡对于厨电政策三个产品行业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标识卡)是家电下乡产品的身份证明,也是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的重要凭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是确保补贴及时准确发放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明确标识卡管理流程,加强标识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生产企业负责制
中标生产企业是标识卡的生产者,对标识卡申请、生产、配发合规性负总责。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中标承诺,做到“一机一卡”、“卡随机走”、机卡严格对应,并保证标识卡的有效性。严禁中标生产企业以机卡分离的方式向其他方转移标识卡、给一件产品配置多张标识卡或配置不匹配标识卡。
二、严格控制标识卡的发放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标识卡的发放管理,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控制。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通过系统在线申领标识卡,发放数量根据设定参数确定。原则上,中标生产企业当月标识卡申领量不得超过上年月均销售量的120%(中标时间不满一年的中标生产企业按累计入围时间内的月均销售量确定),空调器等季节性产品在产品备货期可将申领上限临时增加到上年月均销售量的3倍。中标生产企业应按月及时注销未使用的标识卡。
因特殊原因,中标生产企业需超额申领标识卡的,须先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确需增加申领数量的,由系统开发操作单位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将超额申领标识卡的企业列为标识卡重点监督管理企业。
各地自主增选品种的标识卡申领、审核、发放等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实施产品标识卡管理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家电下乡流通兑付环节的监管
中标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实施细则》,严禁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加强对下属备案销售网点的管理,对下属网点出现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备案销售网点严禁抽卡销售、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同时,对非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必须在系统中如实登记,作废标识卡号。备案销售网点当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环比增长50%(空调产品在销售旺季增长1倍)以上的,系统发出预警信息,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真实性。
四、开展标识卡管理专项检查
各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在2010年9月底前开展一次标识卡专项检查,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销售网点及购买农户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是企业、个人倒卖标识卡行为;二是中标生产企业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发标识卡、对一件产品配置多张标识卡、对产品配置不匹配的标识卡、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等行为;三是销售网点抽卡销售、未规范录入非补贴用户购买信息、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等行为。
各地应于10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五、加大对标识卡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地专项检查结果,按照家电下乡有关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中标生产、流通企业出现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向非家电下乡产品配备标识卡、一机多卡、机卡不匹配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暂停标识卡申领、取消中标资格、扣缴履约保证金、曝光等处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存在抽卡销售、倒卖标识卡等行为的备案销售网点,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报请省级有关部门追溯中标流通企业和标识卡对应中标生产企业追究其责任。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销售网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个人之间相互串通,倒卖标识卡的,要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十分踊跃,成效显著。但由于补贴产品种类、参与下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农民购买数量等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各环节工作协调难度增大,媒体反映有些地区出现补贴兑付不及时、假冒家电下乡产品等问题。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家电下乡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好事办好。为此,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并对提高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以及加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是对家电下乡操作办法的重大调整,主要是:(一)在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简化补贴程序改革试点。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试点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试点成功后全国推广;(二)未改革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但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三)不管是否进行简化补贴程序的改革,凡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有困难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创新补贴程序,采取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再与财政部门清算的方式。采取上述简化措施后,在农民提出补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必须兑付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信、发展改革(物价)、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家电下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审核兑付。
第二十四条 分步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其他地区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行,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三)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
(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不管是改革试点地区还是未改革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章 市场秩序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第八章 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补贴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地区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中央财政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中央财政对各地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质检总局作出并公布。
对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质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作出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