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堂本家包菜丝的做法
堂本家包菜丝的做法
材料
主料:包菜
配料:五花肉150克、干红椒适量、花椒适量、香回葱1根、八角答1朵、生姜适量
调料:食盐1.5茶勺、蚝油1/2汤勺、醋适量、生抽适量、白糖适量
做法
1、准备好包菜。
2、准备好配料。
3、半棵包菜洗净,用手丝成大块。
4、五花肉洗干净切片,红椒剪成段,葱姜切斜片。
5、锅中烧热少许油,放入五花肉片煎炒至表面金黄、出油(油可以打出来一些)
6、把肉片拨至旁边,下入花椒、葱姜、八角和红椒,煸出香味。
7、下入包菜翻炒至稍微变软,调入一茶勺的盐翻炒均匀。
8、调入适量蚝油翻炒均匀。
9、翻炒至包菜完全变软熟透,调入少许醋,再调入1茶勺白糖,快速翻炒均匀即可。
小诀窍
铁锅大火爆炒才有的独特美味。
『贰』 堂嫂属于近亲吗
不属于近亲。
1,近亲,是指三代以内同一个爷爷的叔伯兄弟及其配偶拥有共专同继承权的亲属。属
父亲侄子的配偶,是亲叔伯嫂子或弟妹,叫做亲叔伯嫂子或弟妹。
2,堂嫂,是四代或五代以内的同血缘家族生殖遗传关系没有共同继承权的亲属。
堂叔伯亲属关系,是五代以内相同血缘家族生殖遗传的、爷爷的父亲或兄弟之间的亲属关系,又称五服堂叔伯亲属。
3,五服以外同一家谱的相同血缘生殖遗传亲属关系,称做本家亲属。
……
所以,这样的父系血缘家族亲属关系,是五十万年前炎黄所创建的“父系血缘家族生殖遗传”规则所确定的亲属关系。
其意义在于,为了保障人口的优生优育,杜绝相同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通婚策略,具有人口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
……
您能确定这个“堂嫂”,是四代以上的堂叔伯嫂子吗~
千万别把亲叔伯嫂子当成了“堂嫂”哦~
这意义不一样。
很多人都说错了~
是嫂子吗~?
『叁』 堂本家用的什么牌子猪排
你去问一下不就知道了吗,希望你能做出好味道猪排。希望能帮到你。
『肆』 本家哥老了,该去屋里哭吗
如果你是女的,吊唁的时候该到屋里哭同时下跪,如果你是男的,不需要到屋里哭要在院子里的灵堂席子哭并磕三个头。
『伍』 堂和表分别是怎样的关系
堂指同祖父的亲属关系:堂房。堂兄弟。
表有姑表和姨表之分,都叫表,版姑母的权子女互为姑表,姨母的子女互为姨表。如:表兄弟,表兄妹,表姊弟,表姊妹(姑母、舅父、姨母的子女);表叔,表伯,表舅(父母的表兄妹);表侄,表甥(表兄弟姐妹的孩子);表婶(表叔之妻)。
(5)堂本家电话扩展阅读
过去一大家人都住在一起,没有分家之前共一个堂屋,孙子辈的兄弟为区别称呼,把亲兄弟亲姐妹之外的称为堂兄弟堂姐妹。后泛指五代之内的兄弟。
发展到现今,堂兄弟有“亲堂兄弟”和“远堂兄弟”之分。“亲堂”是指和自己同一祖父的堂兄弟,又称叔伯兄弟,是仅次于亲兄弟的一级。“远堂”则是与自己并非同一祖父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其他较远的堂兄弟。
同样的,妈妈的娘家也是“另外的”一个家族。所以妈妈那边的亲戚,不仅同辈的人叫表哥/表姐。
连外公、外婆、外甥、外甥女这些人的称谓中也要加上一个“外”字,以和自己本家的亲戚区分。
『陆』 深圳堂本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堂本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08月01日,主要经营版范围为中餐类制售权(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产品)(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及有效期内经营)等。
法定代表人:刘念
成立时间:2014-08-01
工商注册号:500107303674312
企业类型:分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润万象城B1层B143号
『柒』 常说的本家和堂兄姐妹有什么,区别
不同地方可能有不同分的,我们分的堂是:爸的哥或弟的小孩就叫堂, 若是爸的姐或妹的小孩叫表. 妈那边的亲戚就叫表
『捌』 日本大家族里面很多都涉及到“本家”和“分家”,什么是本家,什么是分家
本家:日本战国时代,统治一国的大名对自己的称谓。日本的家是一个经营体概念,强调财产与居住关系,血缘亲近关系作为财产、权力分配的参考。日本神灵信仰并不限于自己的祖灵,相反这个神往往与国家联系起来。日本社会的本家与分家之间并非拥有血缘关系,分家依赖于本家生活,本家为其提供了土地田产。在武士社会中盛行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的不仅仅是财产也包括对于家的管理权和祭祀权。这种分配有利于财产的集中、资源的集中,这种分配方式更容易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日本的家族企业的发展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种传统的文化因素。 1.日本的“家”日本学者关于“家”的研究偏重于制度方面。著名社会人类学家中野卓把日本的“家”归纳为如下定义:家是以家庭的存续和发展为目的、以家业和家事两者不可分割的形式继续完成的经营团体。(注:参见〔日〕中野卓:“日本の家族”,弘文堂,1985年,第284页。)另外, 冈田谦根据中根千枝在《家的构造——社会人类学的分析》中关于家的定义,整理后认为:日本的“家”并非像“家庭”那样是一种在所有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概念,它是在日本社会中根据特殊的历史的、经济的要素被育成的制度,特别是在农村,“家”的制度的发达和近代的政治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日本,“家”是由家长及他的家庭(含家臣、佣人)组成的居住、财产单位。“家”一旦建立,其自身便作为不可分割的社会单位存在于地域社会。“家”与其说是以血缘不如说是以居住或经济要素为中心而形成的。“在社会组织中,居住的要素具有比较重要功能,这是在不具有单系血缘组织的社会中能看到的共同的现象。在单系血缘组织的社会,单系血缘成员的资格对于集团的构成具有第一重要的意义”。以居住或经济的要素作为“家”的重要的功能的社会也不少。以养子(婿养子)制为前提,使“家制度”得到发展的日本社会就是很好的例子。“‘家’是根据居住、财产规定血缘者的权力、义务的界限,同时也包含非血缘者的基本社会集团”。(注:参见〔日〕冈田谦:“同族と家”,载“村落构造と亲族组织”,未来社,1973年,第139~140页。)概言之,日本的“家”是一个经营体的概念。它可以收养养子及亲族以外的人,有时也接收非血缘关系的非亲族(佣人等)作为“家”的成员,而且养子在分家、家庭的继承方面享有权利。传统日本的“ぃえ”(家)的概念及实态,常混同于“家庭”,但实际上家庭和“家”并非一回事。“家”的成员构成家庭是一个普遍的事实,但并不一定“家”的成员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人,如“家里人”,不仅仅是妻子,同居的双亲、兄弟姐妹,雇用的人也被包含在其中。 日本语的“ぃえ”,是“かきど”(灶)的意思。在其他的文化传统的社会中,类似的表述也很多。在中国从古代开始,“かきど”(灶)“烟”就象征着家庭。家庭的共同生活,是拥有共同的灶,在一个锅里吃饭,火、食、居合在一起便构成一个家庭。因此,火、“かきど”(灶)常用来作为“家庭”的象征。 尽管如此,在“家”的居住和经济的要素中血缘的要素是优先的,在继承中也具有相对的优先权,但并不是唯一的。 日本的分家 从有关中国的分家的论著中可以看出,在中国的家庭内有三种主要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和夫妻关系。这三种关系在家庭发展的不同时点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未分家前父子关系是主要的关系,兄弟关系是一种互相合作的关系,夫妻关系为父子关系所遮盖。分家后的家庭,如果父亲在世,以父子关系为主轴的关系虽仍然存在,但兄弟关系的连带关系为夫妻关系所取代,夫妻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分支家庭的中心。如此一来,中国的家庭从其财产分配上来看,实有一种合伙经济的味道。因为合伙和散伙是一个自然的合分过程,而这种散伙自然以均为基础,由此作为一个实体的家确是被分割掉了,家的财产也分流在不同的兄弟手中,这一过程是名副其实的分家,这个分家主要指兄弟分家。而在日本从家的继承上言之,根本就不存在汉语中的“分家”概念。虽说在日语中也有“分家”这一汉字,但与中国的“分家”已完全不同。在日本,所谓的“分家”无动词的含义,它只是个名词,这一名词主要是指由长子之外的儿子在本家之外建立的分支家庭,因为一般由长子继承本家,同时日本的分家也含有非血缘的成分,如养子建立的分家。在同一村落中的本家和分家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种主从的关系。在安定的农业生产中,是以一定程度的土地积累为前提的,而分家没有土地继承权,这样就形成了拥有土地的本家和不拥有土地的分家。作为分家,自然也要立足于土地而生活,这一土地往往由本家提供,由此分家的经营就需依托于本家。而在现代社会,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建立的家,常常也称为分家,但它和一般说的分家完全不同,因其已不存在隶属的关系。如果用图来表示中国的分家和日本的分家的话,可能会更易明白。(注:图1参见〔日〕中根千枝等:“天城シンボウム”, 载“日本と中国”,小学馆,第94页。) 如图1所示,日本的家事实上是围绕着一条继承线发展下来的, 其家庭类型也是以此为基础发展出来,直系家庭(主干家庭)成为其主要的家庭类型。这样,日本的家成为代代相传下去的永久性团体,那个永久性的家屋就是一个象征,家的完整性一直能延续下来。不过长子的继承也不是唯一的,如果其不堪其任时,可由弟弟、养女婿、无血缘关系的养子等来继承。一提及家产继承,自然认为日本为长子继承制,中国为诸子均分制。但如果把武士的家族和平民的家族分别加以考察,就会发现两者有程度的不同。长子继承制在武士的家族中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平民的家族中未必完全遵循这一制度。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武士家的继承方式也波及到庶民家的继承。明治维新后,武士的家的继承,已进入日本的民间社会。 图1本家和分家(图中A与B为兄弟关系,△代表男性, ○代表女性,=表示婚姻关系)
附图 近代武士的继承,并非是封禄的继承即“家督”(中世纪意味着一门的军事统帅权的“家督”这一用语,在江户时代,意味着一家的当主及属于一家的家产即封禄)继承,正确地说是以封禄的再分配作为主体,同时也伴随着家名继承和祭祀继承的观念。但是,封禄是以对主君的效劳为条件而被给予的,即效劳才是武士的家业。因此,家的继承就是家业继承的观念,虽在表面上未被表现出来,但在根本上即使到江户时代也依然存在。可见,家督继承具有名誉和经济上的双重意义。“继承”一词在现代法学上具有“私”的性质。但在江户时代却具有“公”的性质。进入明治以后,则由武士向士族属性转变。 在武士(后来的士族)的继承中,长子和养子继承是主要的。 在中国传统社会,虽说诸子均分为继承的主流,但也不排除其他形式的继承。但继承的主线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女婿和外人是不能继承的。 日本的继承中,被继承的是一个独立的家,它有“家名”和“家业”(这一家业与中国的家业不同,它主要指这个家代代所从事的事业,如茶道等)。即使在明治初年,家业的观念仍很盛行。当时“家督继承”这一用语如果从主观上来看,为家名继承;从客观上来看,是家产继承;若从功能上来看则为家业的继承。更进一步说,它还含有使祖先的祭祀永远继承下去的意思。(注: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第29~30页。)不过,进入明治后,家督继承也逐渐地成为平民家庭继承的重要制度。 很多学者在研究中国的家庭时,认为中国的家庭由于分家已不可能继承“家”,其继承的主要为家产。但在笔者看来,由于分家确实是破坏了家的完整性,使家处于一种分裂的状态,但这种所谓的分裂是有限的,分家中的继与合的原则以及对家的认同(identity),还是为人们继承下来。 日本现在的民法条文是1947年制定的,但到民法修正为止,“家族制度”的废除论者和维持论者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结果成为妥协的产物,即社会生活上的“家族制度”和法律上的“家族制度”相分离。尽管如此,还是从法律上废除了户主制度和长子继承制度,夫妇、亲子、兄弟姊妹以平等的原则继承。与此相伴随的“家”的财产等于“家产”的观念也消失了,所有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分配对于所有的子女是平等的,从而确立了平均继承的制度。但是,平均继承的原则,在现实的农村,几乎进行不下去。其原因一是“家产”观念的残存,“家产”作为一体,想让后代继承“家”的意识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直到60年代仍有很大的影响。二是无偿劳动的残存,日本农村,长子为了维持家产而无偿地为家里劳动,双亲死后,自然成为下一代的户主。在战后民法颁布之前,长子和双亲长期在一起劳动,维持着以土地为中心的“家产”,而次子、三子对于家的贡献就很小。这样,双亲如果死亡,长子、次子、三子对于财产具有同样的权利也就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其实,直到现在,长子继承这一习惯法的势力,在日本农村并没有完全消除。 中国和日本的两种不同的“分家”制度,除对能否形成规模经济有很大影响外,可能还与社会意识形态紧密相联。如自由主义与权威主义、平均主义和非平均主义等。 总之,分家这一家庭运行机制的不同,在中国和日本形成了不同的家庭形态。具体到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传统汉族家族而言,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体现出多层次的结构特征,这与日本的传统家族形成明显的区别。汉族的家本身表现出一种纵、横双向发展的特点。日本的家只是向纵的方向发展:家的继承是以长子为核心延续的,祭祀、居住等也由长子继承——此即为本家。与此相对应的为分家,作为分家的继承人也是以分家的角色继承分家的。由此而形成的本家和分家的关系构成日本同族集团的重要基础,分家也是宗族或同族形成的内在机制。 日本的同族 日本农村社会的同族组织是日本社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同族内部各种关系的研究,是现代日本社会人类学研究的主要课题。同族集团的调查研究,可以上溯到30年代,以有贺喜左已川、喜多野精一及川宏为代表。同族集团的研究也是农村社会学、民俗学等社会人类学相邻学科的中心课题之一。日本的同族集团不是社会人类学的亲族理论中所定义的单系的父系亲族集团,它虽具有倾向于父系的特点,但不是以父系及母系的亲属继嗣为原则的社会所形成的亲族集团,这一点已为中根千枝教授所指出。其结构本质上具有一种松散的倾向,并非作为一种稳定的共同体而存在。即从本家A分出的分家B,处在A与B的分家C 的中间,与B对A的关系相比,B对C更具有很强的功能。 对日本同族的研究中,“家联合”是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最初“家联合”这一概念,是由有贺喜左卫门通过对日本农村同族团的研究而提出的。所谓“家联合”就是承担作为一个生活单位的家和其他的家,通过生活上的种种联系结合在一起的一个共同体。在同族村落中,同族的构成单位是“家”,因此家和家族的关系以及家联合的形态本质上是同族的结合。前面已提到日本的家庭虽然是以婚姻和血缘的要素为基础而建立的,但实际上,家的成员还是以居住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而“家”常常包含血缘之外的成员,可以说“家庭”没有血缘的要素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家”即使没有血缘的要素也是能成立的。当然,“家”和“家庭”的成员常常是相同的,但作为一个概念应明确地区分开来。日本的“家”因为不是以血缘的原理为第一条件,其成员的角色也就不一定以血缘关系而定。如家的继承,即使不一定直接有血缘关系也是可以的,没有亲属关系的养子、婿养子继承家的情况也是常见的。这就非常清楚地体现出“家”的性质。像这样的家的结构,因为并不是以血缘关系作为绝对条件,所以在作为“家”的集合体而建立的同族中,渗入非血缘的因素也是自然的。 当然“家联合”并不等于同族,然而同族的建立是在“家联合”的基础上进行的,只是这一“家”的联合是由“本家”与“分家”所组成的。即由一个称为“本家”的原有之家及与本家有附属关系的新成立之“分家”所构成的功能团体。典型的本家—分家关系是由长子继承本家,次子以下诸子则为分家。不论本家或分家都是功能性的共同体,这显然不同于中国宗族的系谱关系。但并不是说同族不存在系谱的序列。确切地说,同族是以共同认可的先祖和系谱的序列为基础构成的本家—分家集团。根据和始祖家的系谱关系,分家群之间也有一种上与下的地位关系。图2揭示了同族的系谱和序列关系。 图2 同族的系谱和序列(注:参见〔日〕赤田光男:“村の人间关系”,“载日本民俗文化大系9”,“村と村人”,小学馆,1984 年,第102页。)
附图 从图2中可以看出始祖本家地位最高, 分家群按建立的先后形成一定的序列。即与始祖本家越近其地位也越高,由此逐渐形成了A,B、 C的分家,A又建立了分家D。这样由始祖家分出了四个分支,图中横轴上的顺序号代表了上下的序列。名子(家内雇用的人)分家的E 和始祖无血缘关系,故处于最后的位置,这也表明了血缘在同族的构成方面并非是绝对的条件。当然这是一个典型的本家和分家关系图。这正如福武直所言:“日本的同族不仅具有本、分家关系的主、从性质,也包含非血缘的分家……这在落后的农村和不发达的都市的老铺中,直到现在还能看到。 ”(注:日本人文科学会:“封建遗制”, 有斐阁, 东京,1951年,第60页。) 日本社会中的同族组织,表面上类似于中国的宗族制度,但两者的内容完全不同。如果和中国进行比较的话,日本的同族是非常清楚地以本家为中心的;而中国的情况作为原则,成为长老的人常常并非出自一定的家,一般推举最高辈份中的年长者。因此中心的家并不固定,贫困家庭的人也有可能成为长老。所以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的弱点,特别设置了像族董这样的“头衔”。但这些族董也并非固定在某一家里的人中间。而日本的同族含有非血缘者,血缘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中国的同族显然是按父系血缘的原则结合在一起的。
在日本以本家和分家关系建立起来的同族集团,随着长子继承制度等在法律上的废止,同族组织也失去了其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