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用证有什么特点和作用
((ucP600))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指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由此可见,开证行是信用证的首要付款人,出口人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对此,((ucP600))第4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是一项与凭此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不相连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援引这类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即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可能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履约。”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2.信用证的作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对出口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对出口人来说,其取得了银行信用,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对进口商来说,他可以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出口人按时、按量交付货物。对银行来说,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非资金,在对出口人或议付行交来的跟单汇票偿付前已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加上开证申请人的押金,也无多大风险。
2. 信用证的作用是什么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大概的流程如下:
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进口方向出口商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出口方安排发货并制作信用证要求的相关交单单据---发货后出口方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通知行---通知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审单并和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确认无误后向进口商解压单据以便其报关取得货物,同时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款向通知行付款---通知行收到货款后通知出口商---交易完成
从上面可以看出,出口商必须以发货为前提才能取得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如提单等)并提交银行进而得到货款;进口商要以保证付款为前提才能从银行解压单据报关取得货权。这是一种同时保证出口商一定履行向进口商发运符合合同规定货物的义务,进口商一定向出口商履行付款的义务。
3. 简述信用证业务的作用和特点是什么
信用证的特抄点:
1.开证行付首要付款责任。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性文件。依据合同开立,又独立于合同。
3.信用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凭单付款,不问货物。
信用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保证出口商凭单区的货物,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另外,可以获得资金融通。(如打包贷款)
2.对进口商的作用: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另外,也可以获得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进口商开证需要交纳开证费和保证金,所以能够增加其收入。
4. 信用证最主要有什么用途呢
信用证其实就是通过银行信用,来保护和控制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买方通过开征行,专向买方开出信用属证,卖方必须按照信用证上所述的货物质量要求,数量要求,交货时间(就是信用证有效期),以及相关运输单证的要求等进行备货,以及安排运输。在信用证期限内向银行提交货物运输单证(这些单证一定要严格与信用证中的要求一致),就能取得货款~~~
然后,买方必须到银行付款才能获得这些货运运输单证,继而到船公司提货。
如果你在超出信用证期限后再提交提单,银行就会拒付货款给卖方,无效就是指这个啦~~
关于信用证,建议你还是买些书看看~~~很多讲述国际贸易的书都会介绍信用证~~~网上也很多BLOG和论坛里有相关理论~~~多逛逛,很有收获的~~~加油啊~~~~
最后提醒一下,接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第一件要做的事是审查信用证的内容,看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是否有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备好货物及出运,还要留意它是什么种类的信用证
5. 信用证是怎么回事,有什么用途吗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进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将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证。
一.信用证当事人
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二.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信用证内容: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做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信用证特点 :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
一.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业务只是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无关。
四.信用证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
6. 请问银行的信用证具体是什么和作用
银行的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版金额的、在一定的权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2、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
3、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保证进口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进口商可凭自己的资信及开证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从而取得资金融通。
三,对银行的作用:
1、可利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交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2、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7. “信用证”用什么作用,它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和使用范围
信用证
是银行 (开证行) 根据进口方(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方 (受益人) 开立的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规定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以其本身信用向受益人保证付款的文件; 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要以受益人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其特点是:①开证银行负第一位付款责任。它与一般担保业务不同,一般担保业务只有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才承担责任,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则首先对受益人负责。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有关贸易合同的约束。③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只以单据为准,不问货物是否已装船、质量有无问题等。
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保证作用。对进口方来说,付款后即能取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并可据以提货; 对出口方来说,只要按照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提供合格单据,就可在出口地银行取得货款。第二是资金融通作用。进口方开证时一般只交部分押金,单据到后,赎单时付清差额; 出口方凭信用证在货物装船前后可以向当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由于进出口双方都能得到银行保证和资金融通,所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三: 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另外还有四个从属关系人: 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和偿付行。①开证申请人: 一般即进口方。开证申请人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当地银行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的义务; 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权利。②开证行: 开证行和进口方之间的契约是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书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方、汇票背书人和正当持票人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对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有拒付的权利。开证行在付款后,不能因进口方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方、议付行要求退款,但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对不足抵偿垫款部分有权向进口方追索,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方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因之而减免付款责任。但在开证行凭索汇电报付款或付款行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付款的情况下,当接到单据后发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时,开证行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退还单据。③受益人: 一般是出口方。出口方在接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经接受,出口方即有按时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取款的权利。同时,对单据的正确性和货物的合格性要负完全责任。④通知行: 即办理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可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但对开证行和受益人不必承担议付承兑或负款的责任。⑤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可以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付款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均无权向出口方追索。⑥议付行: 也称“出口押汇”。是出口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受益人交来信用证项下全套货运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后,购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扣除利息、手续费后付给受益人。议付行可能是通知行、转递行、保兑行、代开行,也可能是另外的银行。议付行凭信用证议付后,应立即将单据寄出,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偿。开证行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付款、议付行可据以向出票人追索。⑦偿付行: 是开证行的代理人,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偿还议付行垫款的银行。偿付行代偿货款后,责任即告终止,不受追索,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开证行收到票据后,如发现不符,应向议付行追回已付的款项,但不能向偿付行追索。⑧付款行: 是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开证行通常就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行。该行经审单无误,付款给议付行之后,即无权向议付行追索,如信用证规定汇票以通知行或出口地其他银行为付款行,则该开证行并无必须代付的责任,但一经验单付款,即不能向受益人追索。如信用证规定汇票以第三国的银行为付款行,并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付款,则其地位与偿付行相同,不负单证不符的责任。
8. 信用证的用途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