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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窃电时间怎么算

发布时间: 2021-03-03 12:28:20

Ⅰ 供电所怎样才能查明窃电时间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按180日计算,照明用户的每日窃电时间按6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的每日窃电时间按12小时计算。
4、窃电期间产品产量能查明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确定。
5、在总表上窃电,分表能够准确计量,且窃电期间计量数据能够查明的,按分表电量总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6、能够查明正常月份用电量及实际用电变化情况的,按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期间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占用电能,计费电能表正常的,按现场抄见电量与供电企业最后记录的结算电量的差额计算。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Ⅱ 窃电电量如何确定

违规抄用电也是要给电费的,袭偷电是不给电费的,违规用电包括以下几种。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4)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电客户受电设备;
(5)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偷电就不说了,只要没给电费的用电就是。

Ⅲ 窃电量如何确定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零三条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级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3)照明窃电时间怎么算扩展阅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Ⅳ 对于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电费如何追补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Ⅳ 我有窃电行为,但时间在十天不到,被罚六万怎么办

窃电追补相关规定如下: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专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属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有其他方面的供电疑问,建议可拨打致电95598供电服务热线,24小时向用户提供用电业务咨询、电量电费查询、停电信息、故障报修、投诉举报及建议等服务。

Ⅵ 你们可以帮我查询一下,窃电时间无法确定,电费如何追补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Ⅶ 盗窃电能 公安机关怎么计算窃电时间和电量

各地计算方式没有统一,以江西省为例: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按180日计算,照明用户的每日窃电时间按6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的每日窃电时间按12小时计算。

4、窃电期间产品产量能查明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确定。

5、在总表上窃电,分表能够准确计量,且窃电期间计量数据能够查明的,按分表电量总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6、能够查明正常月份用电量及实际用电变化情况的,按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期间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占用电能,计费电能表正常的,按现场抄见电量与供电企业最后记录的结算电量的差额计算。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7)照明窃电时间怎么算扩展阅读:

电量难以确认的定罪:

【案情】

2013年7月25日,广西南丹某供电企业在对辖区内用电户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黎某开办的加工厂用电异常,经过调查,最终确认该加工厂采用挂外线的方法,使一台自有设备绕越计量从主线路直接用电。

由于窃电时间无法确定,供电企业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并结合该台设备功率计算出了其窃电总量9720度,电费总计6638元。因数额较大,供电企业随即将黎某的窃电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争议】

第一种意见:黎某构成盗窃罪。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三项的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电力。

第二种意见:黎某不构成盗窃罪。

本案关键的问题在于对黎某犯罪数额的认定证据不足。本案中黎某盗窃电力9720度,价值人民币6638元的数额能否确定,是认定黎某盗窃数额是否较大,能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案件中,9720度的窃电量是在不能确定实际窃电量的情况下,按行政规定推算出来的结果,而推定的事实不具有可靠性,实际上黎某的窃电量可能高也可能低。在低的情况下,可能会低于1500元,即可能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所以其结果是不可靠的。

Ⅷ 窃电量计算

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 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就是说电功率按电表或允许用电量的最大值计算.

Ⅸ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按照以下哪些规定处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版企业的供电实施上,擅自接线权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